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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拓宽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一)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市直、各县区每年在省安排年度工业用地指标中不少于30%,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用地。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产业链长,税收好的民营企业进园,对该类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的30%可缓交1年。
(三)经市经贸、科技等部门认定在孵化期内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其租用厂房的租金在1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20%补贴。
(四)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厂房、土地供求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
(五)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办理。
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六)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机制。凡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当地财政按每年月均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
(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重点培育5—8家上市后备企业,力争5年内有2—3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八)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三、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
(九)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对创立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每年市级切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中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安排专项补助。
(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凡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和自主创新等。从*年起,市、县区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
对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由专项资金适当安排贴息支持。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在每年市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奖励资金中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十二)创优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落实企业投诉机制和机关办事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提供金方位、保姆式的服务;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激励民众刨业和促进企业发展。
(十三)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通过政府出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和企业殷份合作建设等形式,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对企业合资建设的,政府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十四)鼓励科技、专业人才创业。凡博士、硕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的,在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厂房租金5%的补贴。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五)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市县区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订立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提高企业的科研能力。
(十六)实施民营经济考核。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列入当年经济考核,对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入库税收增速排名前列的县区实行奖励。
(十七)建立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市县区领导挂钩联系本地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密切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十八)鼓励兴办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世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对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服务机构,给予优先考虑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十九)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实施“紧缺人才培育计划”,每年组织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组织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
(二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开展民营企业和技工学校的定向交流,通过订单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招聘、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技术人才家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问题。
本意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联营经济体,以及股份制等形式的民营企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