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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高危孕产妇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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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高危孕产妇管理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做好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产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得到不同的保健医疗服务,以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基本情况:

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

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

1、异常产史

2、畸胎史

3、死胎史

4、疤痕子宫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

7、(中)重度妊高征

8、产前出血

9、≤34周先兆早产

10、过期妊娠

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2、羊水过少

13、羊水过多

14、骨盆狭小

15、胎位异常

16、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对初筛后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一般在孕28周与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与管理

1、标记: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写在孕管册的左上角,注明“高危”及编号。

复评时:将每次评定结果写在孕管册“高危评定”栏中,以后评定如有改变再填写,无变化则不填写。

2、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对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进行专案管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应记录初筛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转诊情况,并追踪和记录其转归与妊娠结局;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记录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

(三)监护与处理

1、监护与处理的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负责接受正常孕产妇分娩和对如下一般高危妊娠进行产检、监护和处理:

(1)妊娠合并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妊娠合并轻度贫血(血色素90—110克/升);

(3)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病情缓解,可返回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护的一般高危妊娠。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负责对下述部分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

③中度妊高征与部分先兆子痫(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纤维蛋白原、疑血酶元等实验室检查条件);

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

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转诊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1)所有高危孕产妇一律要转送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2)在负责的高危孕产妇监护与处理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不显著者,必须及时上转。

(3)产检中,妊娠图宫高连续三次小于第十百分位或大于第九十百分位者,应到二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转送二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4)正常孕产妇分娩过程中,出现产程异常(潜伏期延长、活跃期迟缓、停滞)者应立即转诊(具备子宫切除、血源等抢救条件除外)。

(5)正常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下列异常危重病情,应立即按《广东省乡镇卫生院产后出血诊疗常规》处理,同时边就地积极抢救边准备转诊并请县(市、区)产科抢救小组会诊指导和抢救,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

①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量多或病情严重者。

②胎盘滞留、严重胎盘粘连或植入者。

③发生产道裂伤出血,处理后仍持续性出血者或裂伤严重者。

④出现先兆子宫破裂或疑羊水栓塞症状者(如正在使用催产素者,必须立即停用)。

⑤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DIC者。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转到三级或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定能否继续妊娠。

(2)有疤痕子宫病史,若要阴道试产者,视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抢救能力和技术条件(具备子宫切除、血源等),如具备者,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必要时转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3)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诊。

(4)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重度妊高症、先兆子痫治疗效果不显著、子痫紧急处理后、孕24周前的早产或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必要时请本级产科抢救组会诊或转诊。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收治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转诊孕产妇;

(2)对于疑难危重的孕产妇、个别特殊病例和严重高危妊娠,应及时组织院内抢救会诊,必要时请市产科抢救组会诊抢救。

2、转诊要求

转出与接受单位均应建立孕产妇转诊登记册。转出单位应认真写好转诊病历(含诊断,主要病情介绍和治疗经过),由孕产妇自行带到转入单位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追踪转诊孕产妇的转归。接受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

3、随访要求

负责收治高危孕产妇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到:

(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定时在专科门诊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孕产妇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2)产后定时专科门诊或上门访视,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信访或上门等各种方式的追踪随访,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得到落实,保障母婴安全。

(五)产后访视

产后3、7、14、28天各访视一次,以便继续管理治疗,追踪母婴转归。

三、管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1、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成立市、县(市、区)产科抢救组(小组)。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医技科、麻醉科等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承担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抢救、会诊和指导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二)建立三级保健网,明确各级网的职责。

1、一级保健网职责(镇级)

(1)负责收集辖区内已婚需生育妇女名单,了解孕前高危妊娠因素,在孕12周内确定胎龄。继续妊娠者建立孕管册,并指导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和进行胎动计数等自我监护办法,到有关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

(2)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孕产妇的初筛和登记。

(3)负责收治“监护与处理范围”所规定的高危孕产妇。

(4)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手段,开展人工监护。

(5)负责全镇高危产妇的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了解并记录初筛高危孕产妇的转归及妊娠结局。按规定对辖区内所有高危孕产妇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2、二级保健网的职责(县级)

(1)负责对孕12周内高危孕妇管理遗漏者的检查。对每次产前检查中所新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因素随时评定。

(2)负责对“监护与处理范围”所规定的高危孕妊娠进行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基层转送的高危孕产妇。

(3)开设高危孕产妇专科门诊及高危妊娠病房,由高年资医师专人负责,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做到门诊、病房一贯制,进行高危孕妇的登记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行讨论分析。

(4)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手段。开展高危孕产妇的人工监护,有条件者可开展部分的特殊检查和处理。

(5)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在接到基层产科急救任务时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对严重高危妊娠病例进行讨论,尤其应侧重如下几种严重高危妊娠: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重症肝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肾功能损害、胸廓畸形、甲亢危象、血液病、艾滋病、重度妊高征和早产。如发生死亡病例应进行院内和本级评审。

(7)本级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掌握每年所收治的高危孕产妇的发生数、转诊数及转归情况,统一报县妇幼保健院汇总。

(8)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将统计分析的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3、三级保健网的职责(市级)

(1)同二级保健网(1)至(7)的职责。

(2)承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抢救、治疗工作,接受各级保健网上送的高危孕产妇。

(3)市妇幼保健院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还须对各县(市、区)统计上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在定期的业务会议上通报或下文通传,提出干预措施,并向市卫生局汇报。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管理程序中对筛查评定、登记管理、监护处理、转诊随访、信息反馈、产后访视等项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业务常规,以保证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