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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发展民营经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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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发展民营经济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进一步推动山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一)成立*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工作中的问题。

(二)成立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和政务投诉中心,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实行“四个一”服务制度,即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报批项目,“一个窗口”受理投诉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凡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原则上由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直接收费。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除退赔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

(四)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一年内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降至10万元;科技开发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为10万元,首期注入资本不低于实际注册资金的50%,剩余部分允许半年内补足。

降低民营企业经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标准。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注册资本(金)由原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由原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鼓励自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申请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指定经营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年筹建期的临时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放宽民营企业的冠名限制。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允许其冠“*”市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广东省”名和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三、扩大融资支持

(六)以民间注资为主成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切实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七)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优质客户在评级授信、业务审批。法人授权、信贷投入、支付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增加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和货物抵押贷款等方面的贷款业务。同时,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

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用水、用电、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与其他同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在*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民营企业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安排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实施政策优惠

(十一)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经营,享受园区的一切优惠政策。(十二)对现有、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中发[*]12号和财税[*]208号、国税发[*]160号文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三)从事生产的民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占该企业人员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向民政部门领取(民政福利证书)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四)凡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五)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十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采取“免、抵、退”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进行“三高”农业开发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免检查、免收过路桥费,享受“绿色通道”有关政策。

六、支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十七)支持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到改制的企业中去了解情况,帮助处理和解决在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使用。土地使用权、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合同签订、登记注册等方面的问题。

(十八)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和各种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名称。

(十九)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允许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批准,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将企业以低价或“零”价位出让给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由受让企业承担债务。

七、扶持技术创新

(二十)大力鼓励民营企业研制和引进先进技术。对研制或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民营企业,项目达产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项目学术第一带头人,5年内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助。

(二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巳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对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专利项目,市财政给予大力扶持;获得国外专利及一般贸易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3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凡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奖励外(下同),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税,下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6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至5万元。对生产性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50万元;被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励30万元;被授予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被授予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和专利工作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八、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

(二十二)各级地方和党组织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工会和团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政协委员安排名额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的比例;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中,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应占一定比例。

(二十三)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筛选表彰50家先进民营企业。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