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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居民进行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对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实行“全市通贷”,即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不受所购房屋所在地限制。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若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市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所购房屋面积不超过原住房面积或与开发企业协议议定安置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商品房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拆迁户安置用房需求。
(五)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廉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承租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印花税。
(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七)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控制建设规模,保障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调整供地思路,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出让”的小地块供地模式,避免单宗地块过大造成开发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过高。
(八)加大土地储备及土地利用工作力度。对储备地块提前进行拆迁整理,基础设施配套,进行前期开发,实行净地出让。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1年而未动工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而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类开发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暂下调至15%。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10%)核定企业所得税。
(十一)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十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详细记录企业诚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市场趋势的分析研究,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准确、及时市场信息。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十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要严格执行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未经预售许可违规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现象的发生。
本意见适用于*市城区,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