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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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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指示精神,积极帮助扶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与企业一起共渡难关,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帮助扶持我市企业发展的意见》(惠府〔*〕13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与企业共渡难关

(一)进一步完善县政府领导挂钩联系企业的相关制度。县政府领导要主动到企业了解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办事处)要建立挂钩联系帮扶企业制度。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办事处)的班子成员要分别挂钩联系若干个企业,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把帮扶企业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增强应对和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降费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原则,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减免税费,减轻负担,扶持企业渡过难关。今明两年县政府不再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不再增加政府性提价项目,不再提高行政事业性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五)取消和重新核定相关规费。一是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手续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手续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二是取消消防档案资料费。三是取消卫生许可证(副本)工本费、劳动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制度》(含框架表册)工本费。四是立即取消个别镇违规收取的消防设施服务费、规划报建费、治安巡逻费。五是取消商务手续费,对“三来一补”企业结汇只按结汇总额7%的标准收取商务费,不再收取结汇总额3%的商务手续费。六是重新规范核定电脑录入打印服务费、报验服务费、报关手续费、电脑预审报关费、合同销案申请表及清单录入费、外商投资企业报验业务服务费等六项费用。

(六)减半收取相关规费。一是减半收取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项目县本级政府权限确定的所有各种行政性建设报建费。二是减半收取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三是减半收取残疾人保障金。四是减半收取堤围防护费。

(七)降低社会保障费用及工资成本。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单位缴费比例,国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降为16%;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降为8%。二是把生育保险费率从0.8%下调至0.5%。三是不再实行5项险种捆绑申报,允许非国有企业自主申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2009年暂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580元/月执行。

(八)缓交或减免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的相关税收。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税务机关审批,给予缓交、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已征的不退。申请缓交、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万元以下的由县税务机关批准,税额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申请缓交、减免房产税的,由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九)给予税负优惠和缴税期限延期。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定额进行税负调整。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地税务局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确实有缴存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缴存比例不能降低为零,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上马建设和转型升级

(十二)给予产业和产品转型升级资金扶持。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产业扶持基金,重点扶持企业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名牌战略项目等。同时,对出口转内销的企业和增资扩产项目给予一定的规费减免和资金奖励。

(十三)制订出台产业扶持激励措施。凡今明两年上马投产、符合“四项指标、一个带动”标准的工业企业项目,企业缴交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30%的比例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四、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全民创业

(十四)放宽经营范围和行业限制。一是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其进入;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内资企业进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社会资金进入。二是放宽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对法律、法规未设定、一些部门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部分经营范围可不再具体化。三是进一步放宽港澳投资者主体限制、名称限制,放宽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部分行业。

(十五)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一是放宽企业冠省名条件。依照《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拓宽企业创立省字号的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冠省名称。二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升级为企业,扶持其上规模、上水平。三是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十六)放宽注册资金限制。一是放宽企业注册资金限制。投资人2人以上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万元;允许投资人1人注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设立公司的,首期实收资本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付完毕;设立投资公司的,可在五年内缴付完毕。二是鼓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十七)简化相关手续。一是简化港澳投资者申办企业手续,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县企业行为。二是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三是简化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照程序和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有效。

(十八)为农民经商提供便利。鼓励农村劳动力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申办专业合作社的,允许农民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行“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农民盘活用地,增加收入。

五、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十九)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银企沟通联系平台,不定期召开相关座谈会,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措施,向上级部门多争取贷款指标支持受影响企业,并力争给予受影响企业的到逾期贷款准予延期和计收贷款利息优惠等相关优惠待遇。

(二十一)县内金融部门要加强宣传,给予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协调保险公司与企业沟通,让出口企业有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对产品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财政分别安排2000万元和1000万元作为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后视融资效果、企业发展需求等情况适度追加担保资金,努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六、强化效能建设,改善服务环境

(二十三)狠抓帮扶政策落实。各级各职能部门务必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各级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的帮扶措施并抓好落实,形成强大的帮扶合力。

(二十四)强化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县直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处处替企业着想,主动为企业服务。要进一步抓好相关服务制度的落实,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尤其是与企业出口关系比较密切的外经贸、口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帮助落实海关出台的相关应对帮扶措施,提高通关效率,为企业提供一流的服务;国税部门要加快办理企业出口退税,提高企业资金流转速度。

(二十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帮扶政策,宣传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提供平安放心的发展环境。要抓住时机加快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为企业解决用水、用电和交通等实际问题,优化发展环境。要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伸手要赞助的现象,暂停进行除安全生产以外的各种执法检查,以前的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需要整改的地方,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整改合格。

以上实施意见除有明确规定时效的,其余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