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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不平衡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内在要求,也是广东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举措。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进审批方式,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4.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下移管理重心,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5.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管理。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设定和调整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审批条件、范围、程序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做好与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广东省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其中不适应我省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的现象。
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依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公开各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涉密事项除外)目录,并将项目目录送省监察厅、法制办备案。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设定文件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积极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对需要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对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下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下级政府实施。
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市政府管理。属于地方管理事务,可以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的,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
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权限,要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被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工作,并加强指导、跟踪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转移或授权的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转移或授权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和规范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投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环节的衔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在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完善程序,加强监督,规范招标、拍卖行为,防止产生不正当竞争。
改革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方式。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审批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应制订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有关机关要建立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
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简便、快捷、有效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内容、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规范和优化,并向社会。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
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县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镇(乡)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四级联网工作,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察系统,突出监控内容和环节,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交接的全程电子监察。
加强监督检查。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渎职等行为。
(六)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完善窗口办事制度。已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地区和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增加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未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地区和部门,要探索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有效形式。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要积极推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部门间网上协同办理审批机制。积极开展创新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效率试点。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要送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备案。
(二)加强协同配合。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对于在改革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本级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法制办牵头负责制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负责;广州、深圳、珠海和汕头市法制部门负责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他地级市法制部门要结合省的清理要求对本市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行政审批收费和被授权社会组织收费的清理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以及规范前置审批顺序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推动改革工作均衡开展。
(四)加强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改革经验交流。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并适时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试点。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点工作制度,注意发现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