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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统筹土地利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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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统筹土地利用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商贸*”工程和外商投资大型项目用地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716号)精神,统筹使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首期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用地,现就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项目范围

(一)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外资项目;

(二)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民营项目;

(三)已完全消化闲置地的镇(街道)、村的基础设施;

(四)纳入当年市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计划的经营性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必须符合市规定的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属于商业项目的,必须同时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必须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每亩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申请镇(街道)无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或调整面积不足。

三、审核部门

(一)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商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500万美元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投资是否达500万美元及以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外商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类和采掘业项目、限制类基本建设项目、一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有专项规定项目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民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投资是否达500万美元及以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三)由市经贸局负责审核民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外商、民营投资的商业项目。按其职能范围审核投资是否达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商业项目的,是否符合我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四)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申请镇(街道)是否无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或调整面积不足,按其职能范围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属于镇(街道)、村基础设施的,闲置土地是否已完全消化利用;属于经营性项目的,是否已纳入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上报项目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核程序

项目用地申请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审批采用一表通形式,由项目用地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审核表》(见附件),并附用地红线图,按以下情况申报:

(一)首期投资、单次增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外资项目:

1、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由用地单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外经贸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在一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并参考上述的审核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项目: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贸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街道)、村的基础设施和经营性项目:

镇(街道)、村的基础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市城建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外商、民营投资的商业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项目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须在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纳入本审核程序。

五、审核材料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所需材料:项目建议书。

(二)市外经贸局所需材料:来料加工项目经营范围、设备清单及设备五年内投入情况表;新办三资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三资企业增资项目提供合同或章程;镇(街道)外经办对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

(三)市经贸局所需材料:开办单位的申请报告以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的意见;开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电子版);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城建规划局所需材料:审核表;项目基本情况;经镇(街道)确认的用地界线图及电子文件。

(五)市国土资源局所需材料:标注用地红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六、审核要求

(一)服务承诺时间:上报资料齐全的申请项目,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每个职能部门的审核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配备指标后,用地单位须在三十日内按国家规定组织用地材料报批,否则取消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