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社会救助建设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社会救助建设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社会救助建设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我区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常政发〔2008〕4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实际,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制度,创新救助机制,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全面提高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临时救济、社会帮扶和慈善互助为补充,覆盖全区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管理规范、分类救助;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调查方法,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完善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执行市政府自然增长保障标准和物价上涨补贴标准,对低保对象给予一个月的全额低保标准一次性价格补贴;加强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有针对性地对“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采取专项扶助措施。

2、灾害应急救助。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区、街灾害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区、街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上报以及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和抗御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灾民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救灾工作“关口前移”。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3、社会化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贯彻落实常政发*[50]号文件精神和市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全面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现全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全覆盖。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供养政策,健全供给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到位。加快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在75%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4、临时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区级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同时,区慈善分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慈善基金利息款用于临时救助,各街道每年也应单列不低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资金。对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低保标准100%给予生活救助。

5、慈善救助。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区、街、居慈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区级慈善分会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济困等全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慈善捐赠、经常性捐助力度,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增强慈善救助能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救助程序,加强监管职能,确保基金安全运作。扩大“慈善超市”覆盖面,试点“慈善超市”与商业超市合作运行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医疗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对参加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大病(恶性肿瘤、肾衰)住院者,当年度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总额去除已补偿部分总额,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当年度先参加合作医疗、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不在二次补偿范围内。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不断建立健全《*区帮困助学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以下,或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缴纳的费用酌情减免。非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户家庭幼儿给予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50%;对不符合低保标准但经济贫困的幼儿家庭,各幼儿园视情况给予一定程度减免。在我区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学龄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手续的,与本地学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全面实行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2011年)》的要求,争取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五)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措施和形式,建立再就业援助基地,重点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再就业援助帮扶。免费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确保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六)法律援助

全面贯彻落实《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依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以及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基地,探索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资料查询免费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加强协调和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诉求能及时依法得到解决。

(七)残疾人救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精神,加大政策扶助力度,健全扶残助残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康复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重残救助、一户多残救助、医疗救助、特殊教育救助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以及享受康复治疗等为主,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爱心超市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为辅的专项救助制度,实行多形式的残疾人救助。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按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庇护等福利机构。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我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八)其他社会帮扶互助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帮助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或实行提价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成立区、街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监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管建、房管、司法、教育、卫生、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分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在各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资源,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运行机制

1、严格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申请,社区(村)服务站受理、初审、上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审批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开展。

2、健全组织网络,构建服务平台。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以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救助事务和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社会救助事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3、建立档案资料,健全信息网络。建立并规范社会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和各项统计报表,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和服务网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为政府决策、数据查询、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三)保证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随财政收入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而相应增加,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监督考评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推行“阳光救助”,实行救助政策、程序、对象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救助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