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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机关新建、改扩建及装修业务用房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5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县机关,包括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县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县机关新建、改扩建及装修业务用房,均按本意见执行。乡镇党委、政府新建、改建及装修业务用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所指机关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现有机关业务用房资源的协调调度,回收腾退业务用房并统筹再利用;机关新建、改扩建及装修业务用房,无论规模大小,统一由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从严控制机关新建业务用房。对业务用房确有困难的,应优先从现有机关业务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及装修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五、建立新建、改扩建及装修业务用房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县发展改革委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县委办公室)。
(一)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县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办负责核实项目单位现有业务用房情况,县编办审核项目单位的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县财政局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及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经审核,确需增加业务用房的,优先从现有存量业务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业务用房的,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及运行维护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定。
(四)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需实行代建制。
六、招标人必须依法公开招标,而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方式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七、按照项目申请单位业务需要,从严核定机关业务用房建设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需控制在24平方米以内。
八、建设单位要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申报建设规模及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报。县财政局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资金进行审核。
九、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造成建设资金超预算,县财政不再追加投资;建设资金及超出部分的运行维护费不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十、党政机关业务用房的建筑装修要坚持节俭、适用的原则。装修标准为: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建安造价的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建安造价的25%。
十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业务用房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二、除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十三、本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