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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引导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走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央、市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房地产企业进行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居民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秩序规范。
(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的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强化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应对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信息。
(三)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稳定。强化土地供应与住房市场变化趋势的关联,坚持熟地出让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存量建设用地首先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四)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步伐。2009年完成主城区危旧房改造面积400万平方米,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责任主体要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探索融资信贷新模式,通过市场和项目运作,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在安置过程中,应积极制定政策引导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并进入房地产市场自由选购,或由政府团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以安置被拆迁居民。
(五)提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新建(含购买)廉租住房7.1万套。
三、调整税费征收和入户政策
(六)减免部分交易税费。一是减免契税,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0.5%征收,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1.5%征收。二是减免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含写字楼)交易契税减半征收。四是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住房转让核准时间从购买合同网上签约或在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
(七)抵扣个人所得税。*年12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含改善型)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营管部另行制定。
(八)放宽购房入户限制。购房者为非主城九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市外居民,不含境外人员),在主城九区一次性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主城九区户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全面清理在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在企业承诺价位、接受监管的前提下,协调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入;特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定期组织银企衔接,协调商业银行对按期还贷、信誉优良开发企业或实施优质项目开发的中小企业,满足其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三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作用,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或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四是对部分有实力、前景较好,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其贷款展期、续贷等开辟简易通道,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一是加大公积金投放力度。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长期限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直系亲属参贷后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万元。在付清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调剂使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廉租住房、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一)积极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针对两类购房需求,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执行首套普通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满30平方米的改善型需求;二是本市主城区以外居民在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自住型需求。
五、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城区要积极引进境内外实力较强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以优良的投资服务环境提升房地产业的对外吸引力。其他区县(自治县)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房地产招商引资工作,提升住房开发品质。
(十三)完善市场体系。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和筹建市级二手房屋买卖、租赁有形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房源信息查询、登记办证、金融、税收等综合性服务。
(十四)改进优化服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制定有关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三是放宽抵押登记担保限制,依法登记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或个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企业或个人以土地或房屋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均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四是金融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改善型住房购买的认定工作。
(十五)调整房地产开发税费。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实际到账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预征。二是暂缓预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后结算。三是对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给予2个百分点的贷款利率补贴,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并免收相关费用。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区绿化而购买的林木、苗圃不计入绿化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五是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六是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确实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提取已缴项目资本金账上余额的50%和已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上余额的50%,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客观、正面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消费环境,提升市场投资和消费信心。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六、八、十一、十五条的执行时间,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如国家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