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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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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石门大桥“10.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教训,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良好状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11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治本长效机制为核心,以整治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险路段为重点,强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严格路面管控执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现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良好势头。

二、工作目标

到*年1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制订和启动整治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客运企业清理整顿。全县客运企业清理整顿率达100%;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100%;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户籍化管理率达100%。

­——强力推进道路“安保工程”,加大危险路段整治力度。

——对城区的标志标线以及重点路段、危险路段的排查率达到100%。

——加强路面管控执法,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省县道客运车辆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县乡道路客运车辆超员10%以上的发生率不超过5%;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明显下降,杜绝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为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指挥整治行动,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交警大队,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程宇兼任,副主任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龙翔,运管所副所长张玉武担任。

四、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清理整治

我县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管理不完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整治公共交通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交通部门要强力推进公交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停业整顿违规企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人员,切实改变*城市客运形象。加强对客运班车的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公共交通客运班车、定线小客车的违规经营行为。

县建委要认真排查整治城区危险道路。要尽快对城市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一次清理、完善,对城区一号桥至山河大酒店、清水一线的公交线路以及城市其它重点、危险路段进行实地查勘,拟定增设防撞护栏、石墩等防护设施,增设警示牌,完善标志、标线,列出清单,制定整治计划。

交警大队要强化道路管控,对超速、不按规定停放、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查处客运班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运管所要会同交警大队,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对城市公交车赖站、营运车不到规定站点上下客等开展严厉打击。在营运车相对集中的地点,加大执法力度。

(二)清理整顿客运企业

安监局、运管所、交警大队要加强客运公司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凡今年内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分批集中进行3天学习整顿。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教育学习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运管所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制度和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运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增加抗御事故风险能力。

客运公司要开展自查自纠,对挂靠车辆予以清理整顿;未经整顿的不允许上路营运;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运管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经查出客运公司有管理混乱,不合符相关管理要求的,要对其停业整顿,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许可。对个体客运长安车在车管所登记入户为自用的,后经运管所整治后同意营运的,必须在10月31日以前,完善相关手续,变更为营运车辆,对我县区间线路营运的长安车,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便于加强行业自律,统一规范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及交通安全整治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深刻吸取*年我县“7.9”特大事故和*年“10.7”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优化农村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全面推行“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交警大队、运管所会同各派出所、乡镇安监办要加大农用车、麻木车、拼装车、报废车非法营运及客运的打击力度,安排专人上路巡逻检查,纠正取缔违章。

(四)严格路面管控执法

1.继续在虎包、宝塔坪、长凼、清水主要出入口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占道行驶,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上限处罚。对拼装车、报废车从事客运的,要坚决予以报废,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整治行动期间,集中处理一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形成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客车超员50%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整顿,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2.严格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驾驶员违法肇事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强化对客运驾驶人员的监管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各客运公司要建立严格的驾驶人员聘用制度,根据违法记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对驾驶人员的聘用制定严格的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会同交警部门建立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定期查询制度,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企业驾驶人员的违法记录,及时发现和查处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近3年内有重大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员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1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员,当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对有严重交通违法、私拉乱运、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驾驶人员,坚决调离或予以解聘。

交警大队要建立驾驶人员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对客运驾驶员违法信息及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各道路运输企业对被通报的客运员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交警大队对交通违法驾驶员较多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抄告运管部门,纳入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

3.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全县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检验。客运企业必须对每一辆客运车辆建立技术档案,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逐车全面检验检测。尤其是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必须按照客车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于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客运车辆必须予以清除下线,不得从事客运。严格落实车辆例保检验制度和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

对9座以上的客车,属客运企业的,由交警大队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单位自用的,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学校接送学生和教职工的,由教育部门和学校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

4.进一步加大危险路段安全整治力度。路政大队要再一次对正在进行施工的路段、容易出现地质灾害的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增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通过。交警、路政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和易出现地质灾害等路段,加强交通组织和巡查巡检,对重要路段指派专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调查摸底,全面排查县乡道路重要危险路段,发动驾驶人员提供线索情况。对客流量大、事故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危桥、险路,列出清单,报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客运企业要定期组织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各中小学校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学生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要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夔州新闻、电视台要定期刊登、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职责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年10月25日前,县政府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单位开展道路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组织认真、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政区域内交通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责任未查清、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职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原则。

(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每月29日前向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上报。2007年1月2日前,各单位要将*年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