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物价局农资价格监管意见市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物价局农资价格监管意见市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物价局农资价格监管意见市

为了深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精神,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67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化肥、种子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差率管理

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化肥批发价格=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以外的批发企业按购进价格计算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进销差率)+直接运杂费

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4.5%。

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

二、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实行价格干预和差率管理

1.对列入*年国家实行良种补贴的种子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价格。

2.对未列入*年国家实行良种补贴的种子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率管理。批发环节进销差率:杂交水稻不得超过25%,杂交玉米不得超过30%;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杂交水稻不得超过8%,杂交玉米不得超过10%。

三、建立化肥、种子批发价格申报核准和零售价格公示制度

凡从事种子、化肥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每批次购进的化肥、种子,分别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批发价格资料,并附品种、产地、生产厂家、经营方式,数量、进货价格、直接支付运杂费的有效凭证、合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申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定每批次化肥、种子的批发价格和各乡镇的最高零售限价。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当地化肥、种子的零售价格进行公示并监督各零售户的明码标价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资价格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严厉查处,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有序的农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