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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现就提高企业职工收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加职工工资的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我省经济发展在全国的位置相比,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偏低,差距继续扩大,职工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低的突出问题,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清理和废止一切障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条条框框,取消一切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收费,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
二、加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将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一般不低于20%,由省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分解考核,并定期予以通报。省统计部门将其列入统计范围。
三、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将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由上年45%提高到8%,中线由145%提高到20%,上线适当放开。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较多的增加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后,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预警通报,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四、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从*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按10%比例安排,今后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每月1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建立津贴;提高艰苦岗位津贴。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日5元至20元。这些津贴是在最低工资之外支付给从事特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五、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之成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尽快替代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办法。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当前要把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企业集体协商协议时,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指导和督促企业增加工资。对当年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完善以鼓励企业提高职工收入的增资分配政策。按照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的,分别增加集体协商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机制。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
七、建立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宣传月制度。将每年3月份的工资集体协商月同时作为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宣传月。倡导和指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增加工资,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推行。企业不能增加工资的,要向职工说明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企业工资参考标准,为企业增加职工工资提供支持和参考。
八、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投诉举报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收入法规政策情况的执法监察。对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同工不同酬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因工资支付造成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立案、审理和裁决。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建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省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和措施,督导检查全省三年增资目标进度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地要相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力量,组织和实施三年工资增长工作,督导和解决企业增加职工工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和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解决工资水平偏低问题的政策措施,为企业增加职工工资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