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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实施前,城市和村庄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的范围内对规划实行局部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要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并与下一轮规划修编相衔接。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组织听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明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改变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本市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编制本市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汇总后,由省政府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确定划拨用地和有偿用地范围,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征地和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城市、村庄及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单独选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项目报批。
明确设区市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设区市政府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在下达本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进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改进土地征收工作
健全征地程序。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程序,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到现场组织,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告知、确认、听证材料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征地资料中缺少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材料的,不得报批征地。认真履行征地批准后公告、登记和公示制度。没有进行公告、登记的,不得实施占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由于征地引发的各种矛盾。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在国家下发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核准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前,我省继续执行按年产值一定倍数确定补偿标准的办法。无论征收耕地,还是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坚持“同地同价”的原则,征地补偿不因征地后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实行统一征地制度。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市)政府统一实施,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者。
五、改变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价格标准
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行政划拨。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等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也不得以各种方式给予补贴或者返还。个别工业项目因为具有污染性、易燃易爆性等原因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沙荒地、石砾地、裸岩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30%。
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租金按一定的还原利率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采用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六、深入推进存量挖潜和集约用地
深入开展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工矿废弃地利用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进一步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严格土地供应政策、供应标准和供应条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
积极推进土地置换工作。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可以用于置换;*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工矿废弃地的土地,有关市、县(市)政府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用于置换。置换后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实行土地置换,要严格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供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规划调整条件。
停止执行土地折抵政策。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用于折抵指标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已经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的用于折抵指标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可以改为用于占补平衡或者总量平衡的土地整理项目。已经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所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只能用于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清理出来的且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不得用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七、扎实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
全面推进地籍管理的系统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快速高效地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类产业和各类土地利用情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提供准确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调控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逐块调查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建立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全面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
八、加强土地费用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从缴入市、县(市)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缴纳主体是有关市、县(市)政府,严禁市、县(市)政府转由用地单位缴纳。设区市政府在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缴库。因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有关市、县(市)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改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拨付办法。中央专项分配部分,根据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当年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编制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下拨;本省分成部分,根据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情况,编制使用方案,经批准后下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规定征收征地管理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收取的费用要在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合理分配。
九、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巡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要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对土地利用的遥感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设区市市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逐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各县(市)主城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土地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
十、严格实行问责制
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完成情况、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工业用地依规出让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对不能完成目标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性,坚决把国家的各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