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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地质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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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地质管理意见

*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地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地质工作全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还存在地质勘查投入不够、功能发挥不够、一线专业人才缺乏和装备相对落后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矿产可供储量减少,矿产资源形势日益严峻。地质灾害和环境治理欠账较多,地质环境问题日显突出。为加强我省的地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坚持立足省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发挥地质工作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的作用,更好地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服务。二、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目标确定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突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突出铁、煤、金、铜、钼、铅锌、地热等重要矿产的资源勘查,重点加大对冀东、邯邢和张承地区已知矿床深部、外围和远景区的勘查力度,同时积极寻找新的找矿靶区。开展冀中地区中、深部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勘查评价,抓好张承地区超贫磁铁矿的地质勘查和经济技术评价。加强华北地台北缘中段、太行山北段及冀东和冀西北多金属成矿带的勘查。加强保定、廊坊、邯郸、沧州和衡水等地热异常区地热资源的勘查。积极开展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开展多矿种、共伴生矿产、尾矿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利用研究,提高资源综合效益。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在“*”期间选定一批有远景和价值的重点找矿靶区,提交一批可供矿山建设利用的矿产地。(二)加强环境地质勘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制订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调查监测水平,提升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前期的地质勘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搞好国家和省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海洋地质、灾害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在“*”期间完成全省设区市城市地质调查,并逐步开展重点县(市)建成区城市地质调查工作。(三)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增强信息服务功能。系统开展全省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工作,加强大比例尺的基础地质调查,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建立健全我省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加强图文资料和固体岩心等实物资料的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搞好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三、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一)切实加强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按照冀政办〔*〕11号文件的要求,以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为目标,进一步建精建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其经常性支出等经费列为省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二)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其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方财政的资源税收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勘查,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调查和普查评价。(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先导作用,对可以由矿业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四)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逐步分离地勘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鼓励地勘单位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四、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与对外交流合作(一)建立健全地质科技工作新机制。在省科技奖励中,加大对地质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省级科技投入加大对地质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建立健全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和科技领军人才。(二)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支持地勘单位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地质勘查。加强深部找矿钻探设备和配套机具研发,提升地质装备水平。加强省级重点地质实验室、野外长期观测站网建设。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三)大力发展地质教育。充分利用省内地质院校开展地质专业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学科建设,强化继续教育。教育事业要向地质教育倾斜,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四)加强地质工作对外交流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承包地质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与合作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鼓励国外资本投入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以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资产折价入股等形式与外商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人才,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五、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和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属地化管理的地勘队伍在加强我省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改善装备条件,充实野外一线人才力量,逐步解决地质工作者社会地位低、经济待遇低、野外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办法。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新的贡献。六、努力提升地质工作管理水平(一)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地质勘查工作,注意做好项目地区基层群众的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抓紧研究制订和落实做好我省地质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我省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科学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三)科学合理地设置探矿权。实行探矿权设置方案制度,优先安排国家财政资金进行前期地质调查和普查,根据调查和普查资料,依法合理设置探矿权。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加大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力度。(四)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勘行业管理职能,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要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面向政府提供行政管理所必要的地质技术服务,面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