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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的重要指示,根据《工会法》、《公共文化体育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1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职工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工会组织兴建或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并实行定额补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工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载体,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精神文化利益需求的重要途径,承担着政治宣传、文化活动、教育培训、团队建设等职能。
二、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的方向,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会特色的先进文化,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带动职工文化事业的整体发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各地要把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工会要建立职工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对开办职工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以及新建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支持力度。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享有与地方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同等的城镇公共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待遇。
四、地震灾区要结合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特别是重灾县(市、区)的工会文化活动阵地的建设和改造,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职工群众就近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要求的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不得强行以“开发”为由,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
因当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在征得上一级工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拆除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后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地方工会。
六、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严格划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的类别,解决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公益性主业与经营性部门相互交叉,事业与企业混合管理的状况。各级工会组织应支持和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其他经营性部门或从主业分离出来的经营性项目,通过企业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七、整和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作用。各地要把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职工培训设施建设、惠民帮扶中心建设有机统一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功能齐备,服务完善的工会活动阵地。一是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加强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充分发挥惠民帮扶作用。加强困难职工帮扶阵地建设,帮助生活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特别是灾区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努力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是要充分发挥职工文体活动阵地作用。重视和加强场馆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功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