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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效设施园艺业。对新发展连片设施栽培且当年投入生产的,视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给予投资者补助;新建温控大棚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0元,达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8000元;新建连栋大棚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达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新建日光温室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达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500元;新建标准钢架大棚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达到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新建竹木大棚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达到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800元;改造、新建连片高效设施渔业3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700元、1350元。
2.规模生态养殖业。对新建1个千头以上养猪场,按年末实际存栏量每500头补助投资者2万元,对新建1个万只以上禽场,按年末实际存栏量每1万只补助投资者1万元。
3.龙头企业。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投产达效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投资额1﹪补助投资者。对新被确认为国家、省、市和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4.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新办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营运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按投资额2﹪补助投资者。
5.合作经济组织。对新创建国家级示范、省级“四有”和市、县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6.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一次性分别奖励品牌申报者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品牌拥有者3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标志认定的农产品品牌,一次性奖励申报者20万元。
7.土地流转。对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发展高效农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镇村每亩5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镇村每亩100元。
8.农业招商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1:3计算引资单位招商引资额,外资农业项目按1:3.5计算招商引资额,并按实际投资额2‰奖励项目引进单位。
对重大农业项目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同一项目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财政同类型扶持资金的,抵算县级应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奖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