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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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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盐政发〔*〕141号)精神,结合建湖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县级行政审批项目

我县于*年、*年先后对县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次全面清理,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市级机关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我县原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此,最近县政府组织对县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原则:一是合法。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依据;凡属于非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二是全面。凡是县级部门现行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包括依法由上级机关实施的,实际工作中由县级部门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向上级机关转报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即初审项目),以及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审验的年检年审事项都纳入清理范围。三是精简。对于各部门申报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发生或未实施的、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削减;能够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合并。

经过严格清理、审核,取消县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将国土、建设、交通等16个部门的74个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26项,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新增县级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确认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289项(含县级初审、报上级机关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40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的通知》(建政发〔*〕133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清理和精简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凡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自行实施。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统一公布。

二、逐步推行县级机关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盐政发〔*〕141号)精神,借鉴市级机关推进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所取得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逐步推行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从今年起,首先选择5~10个部门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向各部门全面推行。

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主要采取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撤一建一”。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三个以上内设科室办理的,可撤销某一科室,新成立行政审批服务科。二是“增挂牌子”。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内设科室办理的,可在审批事项相对较多的科室,增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行政审批服务科成立或挂牌后,将其他科室的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该科,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其它科室仍负责对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协助现场勘察、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衔接和对行政审批服务科的业务指导。对法律法规授权给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工作量较大的,可以下属事业单位为主体,采用“撤一建一”或“增挂牌子”模式,实行单位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县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编办核准后予以落实。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方便群众,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和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和环节,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合法便捷。项目审批流程各环节、程序要有合法依据,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要予以删除,对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或可要可不要的审批环节要予以删除,尽可能推行项目审批“一审一核”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二是速度最快。与省内先进县(市、区)进行比对,力争做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在全省最短。三是特事特办。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绿卡企业技改项目,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帮办制度,快速跟踪服务;对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多个部门并联审批,确保从快从优办结。

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过堂,重新制定科学、合理、便捷的审批流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再造后的流程要编印成册,分发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执行。对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流程再造工作,并付诸实施。

四、实行审批和收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为从源头上遏制行政审批领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避免各类规费流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必须加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力度。一要继续推进审批服务事项进“中心”。对清理后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全部进驻“中心”办理,形成完整的审批服务链。与经济建设和项目推进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也要尽快进“中心”开设服务平台,方便申办人办件。经批准同意在部门设立专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业务上要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加强服务规范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二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在窗口实质性运作。各部门和单位推进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后,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科整建制集中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或中层干部作为窗口首席代表,授予审批、审核、核准权限。凡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由窗口直接办理;凡需部门领导签发或集体研究的事项,部门领导要到“中心”现场签发,或定期召开会办会研究解决,严禁把窗口当成“收发室”、“中转站”。所有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坚持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要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作用,凡属县级行政审批的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结后,其批件一律加盖部门行政服务专用章,在本县范围内,行政审批批件凭部门行政服务专用章有效,没有加盖行政服务专用章的一律视为违规审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初审后,也必须加盖部门行政服务专用章,各部门凭行政服务专用章加盖部门公章,并做到见章盖章、即到即办。三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所有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公布),在“中心”公开、规范、统一收费,坚决杜绝搭车收费或乱收费现象发生。对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并坚持“能降则降”,实施网络操作管理,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涉及招商引资或其它优惠政策规定各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的减、缓、免,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或县政府会办纪要精神执行,确保费用减免按程序规范操作。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县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牵头组织职能,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县监察局、优化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今后,要把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县级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范围。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全力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