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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个人自用2年以上普通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所得税。
六、个人购买单套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的(不包括二手住房,下同),给予房款总额1.5%的补贴;购买单套面积90-144平方米以内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时点,在办理产权证时发放。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下调至2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50万元,单方足额连续缴存公积
金的,经综合考评,其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达到最高限额的80%;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职工可分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加大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力度,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并适时适量招标采购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相适宜的商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九、加大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鼓励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运作中,优先招标采购符合安置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十、对受让毛地的,在拆迁完成后、办理土地证前缴纳契税;对受让净地的,在国土部门实际交付土地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前缴纳契税。
十一、商品住房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免收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
十二、引导并鼓励开发企业到外地销售推介商品房,吸引外地人员来连购房置业。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第一条至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