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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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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亿万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港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正处在跨越发展、崛起腾飞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劳动者,同时,随着经济转型加快和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高校毕业生总量不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如何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努力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以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为主要内容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要积极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做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合同签订、档案、户籍管理、工资核发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每年安排三分之二左右的职位,定向招考“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区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加强依法监督,规范就业行为,积极支持各类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等方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及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毕业后两年内,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有创业意愿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积极做好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要继续坚持事业单位进人公开考试招聘制度。市直各事业单位的招聘,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求计划,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公开招考招聘,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对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从国家“211工程院校”应届一类本科生中,通过考核等方式选聘。选聘工作要列入年度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赴相关高校进行选聘;也可在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择优录用。各事业单位要根据专业需要,积极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各县区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大农村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力度。

(五)切实做好特困家庭和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从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共同做好特困家庭和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对经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帮助落实就业单位。各用人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义务接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确保他们及时就业。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登记证》上记载毕业生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的内容。

三、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协作,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要立足公益服务,从完善服务功能入手,努力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下功夫。

(一)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三个月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平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由各级劳动保障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因疾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机构要共同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工作,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服务,免费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登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三)推进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培训。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实际,利用现有的省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市级青年见习基地,组织本地籍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短期见习培训,帮助他们增强就业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同时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各类以提高基本技能为主的短期培训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四)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力度。市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校毕业生招聘、就业见习、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等,并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任务。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来统筹安排,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来落实,确保做到领导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指导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财政、公安、民政、总工会、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