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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二手车辆流通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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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二手车辆流通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2号)、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经贸商〔2005〕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

(一)注册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2.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应当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2)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按二手车年交易量达8000辆可新设立1家的原则来掌握;

(3)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注册登记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其它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

3.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

③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④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③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⑤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③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③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④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⑤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禁止交叉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3.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的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认真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6.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禁止为非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8.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获得购销差价,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9.二手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工作应当由依法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能直接交易或者购销二手车。

10.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1.二手车必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1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交易合同原件;

(4)本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

(5)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管理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交易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合同的管理。凡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填写要真实有效,不得涂改。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合同文本的发放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易合同管理,维护交易秩序。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

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纳税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企业拍卖、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验证并签章。

(五)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在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时,凭买方及其人身份证明、《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相关证件办理转移登记。

(六)信息报送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信息。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并报送书面材料。同时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资料。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明确专职信息员专门负责市场内有关信息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工作,按统一要求、规定时间报送。要求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包括:《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七)收费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三、部门职责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市经贸委、*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参加,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定期或者不定期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的问题。

市经贸委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协调;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商业网点规划;二手车经营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及外商投资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工商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依法查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和相关税收征管。市地税局负责相关税收征管和监督检查。市物价局负责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领域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