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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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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一、扶持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二、推进民营企业技术进步。

一是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平台建设。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健全,在从事的业务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申请资金补助。

二是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在规定期间,实施完成的或正在实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有)技术、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以及省级以上确定的并形成一定批量的新产品的企业可申请资金资助。三是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列入了省、市有关计划的项目,可申报贷款贴息。四是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通过清洁生产审计(核)的民营企业可申报清洁生产资金贴息。

三、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

一是扶持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城区民营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作为扶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园企业30家以上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城区产业集聚区可申请资金贴息。

二是扶持乡镇企业集聚区发展。符合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特色、基础设施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投资环境良好,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集聚区可申请项目贷款贴息。

四、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扶持培训体系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培训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是扶持创业辅导项目。承担江苏省创业辅导工作方案课题研究,以及组织编印创业辅导手册、建设创业辅导网站等项目,可申请事前定额资金补助。

三是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可申报免征营业税,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一是扶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对参加由国家、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和考察活动的民营企业进行补助。

二是扶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凡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在或即将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或进入辅导期,可望于两年内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定额补助。三是扶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专利金奖”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四是扶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对受国家有关部委资金扶持,并在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或书面承诺到位的重大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