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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到*年底,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运行机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编制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各区要积极推进区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区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切实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使卫生监督体系覆盖到乡村。
三、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76号)关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逐步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的要求,重点解决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车辆、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必备工作条件和设备,保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经费,从根本上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
四、加大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加大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补助标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公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综合补助定额和工作任务,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核定标准。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监督员培训和制装等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按实际需要纳入项目预算给予保障。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和执法装备的购置、更新等,应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并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落实。要组织制定当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建设计划,落实建设经费,确保在*年全面完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任务,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要强化组织协调,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卫生监督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