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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投标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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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投标管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加强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招标投标中心和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场所统一规范招投标与行业分类管理的有效结合,形成统分结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投标服务职能,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三是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即招标投标中心,下同),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切实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四是利益兼顾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行业主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行业主办”的原则,就是要求作为本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职能,扎扎实实把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管好。

(一)明确行业职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代表本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招投标工作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受理各类投诉,监督招投标活动,督查合同的履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招投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本行业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管理本系统的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

(二)规范执法程序。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工作中要公开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标准、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各招标项目要将预审标准、评标方式和评标原则等在招标公告中事先确定予以,避免随意性。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制定有关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三)严格行业监督。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督促符合进场招标条件的有关单位或其它组织按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运行规则统一进场运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项目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外,下列投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进场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交通、水利工程项目、信息产业项目、医药采购项目,土地的招标、拍卖项目,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性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它运用公共资金采购的项目(含国有和集体控股的项目),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求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等。要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超出招投标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乱收费现象。要指导各中介服务机构按章办事,避免因恶性竞争而产生服务质量下降或其它问题。

三、强化“中心服务”,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平台

强化中心服务,就是建立招标投标中心,规范进场招标项目的交易规程,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各类进场招标的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完善中心服务功能。招标投标中心要为进场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全方位服务,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维护各行业专家评委库,为评标活动提供专家支持;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国内外最新技术标准及技术信息库,及时收存各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和交易规程,指导进中心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驻场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他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招标信息,受理报名登记、公示定标结果和提供各类文印、通讯等商务、会务等服务,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驻会制度。中心实行驻会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实现统一、规范与高效管理。除司法、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驻会常任制驻场办公外,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工作量的大小分别采取驻会常任制和非驻会常任制两种形式驻场办公。对各驻场人员实行双重管理,驻场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与指导。

四、加强监督,形成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一)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一是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行风监督员,监督招投标管理与执法情况;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室,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受理招投标方面的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四是工商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投诉小组和司法公证驻场办公室,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和司法公证监督。

(二)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各行业、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规定应当进场招标而未进场招标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本行业招投标秩序混乱的;

2、违反规定越权插手招投标,干扰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的;

3、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推进行业自律。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标主体自律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利用现有招标行业的自我管理体系,推动和指导建立全市范围的招标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业务熟、联系面广和专家、信息支持系统完备的特点,广泛开展各行业之间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各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切实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