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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招投标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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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招投标监管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6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巩固我市招投标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假招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堵塞漏洞,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现对我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六统一”相关工作的落实(一)强力推进评委库的集中,切实加强评委库的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委库,切实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监管。尚未集中到市招投标中心的专家评委库,要尽快集中到位。今后,评委抽取,都必须在相关行业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集中在市招投标中心的专家评委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各行业招标办不得自行在市招投标中心指定的计算机之外安排评委抽取。(二)强力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应进场招标而未进场、应招标而未招标以及应公开招标而随意改为其它发包方式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提高招标率,确保招标项目进场交易。(三)加强对招标公告的监管。当前,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招标公告避开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大屏幕,不利于投标人多渠道获取招标信息。今后,所有项目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外,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四)加强对投标报名工作的管理。投标报名采取在招投标中心设立的招标人的“报名箱”或微机进行报名,对不采用报名而直接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投标中心固定场所并在有权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投标中心受理报名。二、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招投标运行程序,是实现招投标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着眼于堵塞漏洞,尽快出台或修订招投标运行程序,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实施。管委会办公室及行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招投标交易各方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范运作。今后凡是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台的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必须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下发实施。三、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或完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对报名投标的单位在资格预审合格的基础上,采取排名择优的办法产生法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从而有效避免资格审查和制定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办法)的随意性。要推行“清标”制度,切实加强对招标人评委的监督。招标人在未成立清标组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首先要进行“清标”,将各家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列出并写入评标报告。对“清标”中应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偏差的评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为有效防止招标人评委打分的随意性,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非专家型(符合七部委12号令关于“评标专家应符合的条件”的评委)招标人评委只能有一人作为技术类评委,其余评委作为商务类评委。招投标活动行业行政监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评委打分情况的监督,及时制止招标人评委打分不公正的行为。强力推进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关于“所有党政部门一把手不得分管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切实加强有效监督。”的规定;同时,要督促并大力支持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所在部门或单位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从而强化对招标人的监管。四、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一)各行业招标办要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的现场监督;要严格履行备案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招标办要积极受理有关投诉,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署名投诉、有效投诉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受理情况及核处结果要及时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驻场监察室备案。必要时,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可派员直接参与监督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现场监督失职和对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重要招标资料实施备案监督把关不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具体监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加监管人员、配强监管力量,尽快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尽快解决采购与监督工作不分的问题。五、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和标准。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34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特别是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监管“缺位”及“越位”等问题。六、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和网上公示系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的通知》(苏建监[*]272号)精神,尽快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和网上公示系统,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业绩等基本状况及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本机关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输入网上公示系统,以作为招标人在对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审)及依据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和定标时的重要依据。七、加强对驻场单位和招投标中心的监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驻场单位和招投标中心的监管,不定期地组织对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以及工作中的吃拿卡要等行为,视情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八、成立督查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项落实。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局成立联合督查组,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或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