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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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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强化审计处理,有效地运用审计成果,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发展需要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审计重点,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加强本级预算支出审计,规范预算分配行为,促进财政性资金发挥应有效益。适应财政支出改革新形势,积极探索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模式,认真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搞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不断深化一般预算单位审计,加强对一级预算关系密切的重点二三级单位的延伸审计,扩大对预算单位和预算资金的审计覆盖面。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改进税收审计,着重揭露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从体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积极探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努力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揭露投资决策失误、项目管理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和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从制度和管理上分析揭露问题,维护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促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切实改进和搞好国有企业审计。以摸清家底,揭露隐患,促进发展为目标,深化国有企业审计,并坚持走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路子,重点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着重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违规问题;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露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适应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国家审计从企业逐步淡出的新形势,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对象,探索开展国有资产营运效果审计。通过延伸检查企业,了解国有资产收益情况,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继续推进和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素质、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指导和推动部门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二、强化审计处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审计中查出的偷欠税问题,应依据《审计法》、《税收征管法》、《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偷欠税款和罚款应由审计部门查收缴入财政专户,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中查出的“小金库”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应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没收的非法收入,应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的,挤占、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擅自多列工程概算投资,多结余工程造价款,建设概算外项目,虚列投资完成额,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财政资金损失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执行审计决定,维护审计机关权威。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缴入指定的帐户。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拒不执行的,是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审计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予以扣缴,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备案,对下级政府部门未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上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缴,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备案,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运用审计结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重视发挥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干部考察档案;纪检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监督评价干部廉政档案。真正把相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干部实绩和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在对干部进行表彰和提拔、任免使用前,应运用相关的审计成果,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热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干部管理的整体效果。建立审计结果新闻制度。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