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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开发园区加快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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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开发园区加快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开发园区的发展,加快“以工兴港、以港兴市、以市带农”策略的实施,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支持开发园区加速发展的十条意见。一、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除涉及金融、证券类;电影、音像、出版类;危险品管理类;外商投资类;社会中介机构类;烟草制品类;农药、种畜禽类;医药、医疗机构类;矿山类;航空、航海运输类;电信类等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详见附件)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可以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在3个月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其《营业执照》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重新办理不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查处。二、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根据企业的意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可以表述具体经营项目,也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内注明下列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三、放宽对企业名称的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无论是否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该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其行业特点,并作为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的内容予以登记注册。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企业申请的名称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均可以申请冠市名。四、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外,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均允许做企业的股东。五、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以高新技术成果(特指专利技术,下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六、进一步放宽企业分期出资的范围对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公司制企业,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承诺书后,按分期出资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各投资方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各投资方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50万元),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股东未按其承诺的期限按期缴付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其限期出资。逾期仍不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处理。七、改变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模式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只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律规定就可受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八、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推进“通行权下放”,减少登记环节,实行“一审制”。对窗口人员高度授权,将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登记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从咨询、核名、受理、审查到发照等程序,实行一人受理、全程服务、终身负责、公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行“否决权上收”,当受理人员认为企业登记申请不能核准或有违相关规定不能登记时,受理人员不能直接驳回企业登记申请,必须报上级领导研究后方能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九、改进企业监管模式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设立的企业,其经营项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且不属于须经前置审批或者其他专项审批的,企业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的手续。企业的经营项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属于须经专项审批,并已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应当在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的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十、进一步提高效率,缩短企业登记时限在区内登记的内、外资企业,由原法定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改为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区内的重大外资项目,出口创汇重点外资企业的登记工作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专人办理。本《意见》适用范围暂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大浦化工区内施行。附件:保留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一、金融、证券机构类1.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2.设立储蓄机构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5.设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6.设立城市信用社及联合社7.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8.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9.设立证券交易所10.设立证券公司11.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2.设立期货交易所13.设立期货经纪公司14.设立典当机构15.设立其它金融、证券机构二、电影、音像、出版类16.设立电影制片单位17.设立电影发行单位18.设立电影放映单位19.设立音像出版单位20.设立音像复制单位21.开办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22.开办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23.开办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24.开办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25.设立出版(含电子出版物)单位26.开办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单位27.开办从事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28.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29.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30.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三、危险品管理类31.设立猎枪弹具生产企业32.设立猎枪弹具销售企业33.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34.设立经销爆破器材供应点35.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36.设立生产、经营、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企业四、外商投资类37.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8.设立外资企业39.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五、社会中介机构类40.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4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42.设立社会审计组织43.设立职业介绍机构44.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六、烟草制品类45.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46.设立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七、农药、种畜禽类47.设立生产农药企业48.设立经营种子企业49.设立生产兽药企业50.设立经营兽药企业51.设立屠宰企业52.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53.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八、医药、医疗机构类54.设立药品生产企业55.设立药品经营企业56.设立企业化经营的医疗机构九、矿业类57.设立矿山企业十、运输类58.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59.设立通用航空企业60.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十一、电信类61.设立经营电信业务企业62.设立经营无线电业务企业十二、其它63.设立、变更供电营业区64.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65.设立拍卖企业66.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67.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