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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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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民间投资快速增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加快城市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民间投资仍然存在着总量小、比重低的问题,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提高民间投资在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促使投资内生机制尽快形成,继续保持全市投资规模和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把促进民间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结合起来,与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制造业和能大量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农业、旅游、金融、城市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措施(一)千方百计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或通过BOT、TOT、BLT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进一步深化城市设施建设与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建设的配套办法。城投公司、海通公司、水务发展公司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要创新融资机制,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建设。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通过建立合理的价格、规费机制等办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促进私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搞好产、学、研结合,提高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技术含量。帮助符合条件的私营科技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对民间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土地征用、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资源开发,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良种的繁育和技术推广。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按一厂一策的原则,在不良资产处置、提取职工安置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国资、国土、金融、司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及债权处置、债务担保、仲裁诉讼等重大问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市商业银行要加大资本金筹集力度,扩大吸收民营法人企业投资入股,改善股权结构,壮大经营实力。(二)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建立和健全担保体系。把效益好信用高的企业组织起来,建立中小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互助基金会;加大担保公司的筹组力度,采取政府适当资助,企业出资为主,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方式,创建多种形式、多元投资的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成立同行业联户担保组织,实行联户共保;从私营个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私营企业投资风险基金或纳入中小企业投资体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把支持地方经济的改革发展和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品种,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提高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比例。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当扩大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信贷营销,及时满足县域私营企业相关贷款需求。私营企业要增强信用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资金营运的透明度,提高向银行融资的能力。(三)拓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断创新个人投资品种,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激活居民储蓄存款,扩大民间投资。可选择具体项目,通过银行把社会公众的资金,以委托方式进行投资;可通过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使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吸引民间大量闲散资金参与项目建设;还可以通过联合投资方式,把分散资金联合起来,搞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民间资本来我市投资兴业,鼓励现有私营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做大做强。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四)支持私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私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加以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私营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对具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参股。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接近上市条件的私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鼓励私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私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私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五)推动民间资本向各类园区集聚。要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的投资条件。继续对民营经济园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民营经济园尽快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发展新的私营经济园区,把发展私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私营经济园区和现代物流园区,吸纳更多的私营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发展。(六)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和投资环境。政府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做到对民间投资不干预、多服务,不限制、多支持。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明令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在政策、审批、管理、舆论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同等对待,为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行为,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纠正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减轻其负担,所有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必要时可以通过私营企业协会或民间商会,举行不同形式的听证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为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加强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市、县(区)两级成立由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市、县(区)直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市、县(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发展计划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有关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重点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完善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考核办法,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二)积极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明确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要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的现状和要求,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政策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引导民间资本的项目和载体,定期。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情况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为指导民间投资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