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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业升级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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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业升级意见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我镇决定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实施“工业强镇”战略,通过引导民间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竞争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镇政府每年投入300万元用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预算列支,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万元。

二设立*镇科技创新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为我镇产业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镇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以及品牌创建工作。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实行资助和奖励两种方

式。

六各类创新平台资助。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企业联盟在我镇设立科研机构,为我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等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同时认定为两个级别以上的,只资助最高的一个级别;对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对于与境内外知名院校、研究所共建独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七资助各类科技项目。对于在国家、省立项的科技项目,镇根据市财政对该项目的资助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度50万元),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财政分局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和验收。

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2万元。

九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我镇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对在我镇新设立并经认可的专利中介机构,首年专利50项以上,镇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十一奖励每年缴交企业承包款有增长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按当年缴交企业承包款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具体数据由镇外经办核定后报镇财政分局认定。

十二奖励对我镇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对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2000万的,奖励15万元;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对成功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上市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三奖励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奖励1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奖励5万元;创新企业奖,奖励3万元;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十四深入开展“零服务成本”活动。各部门要树立全方位服务的理念,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推广微笑服务、阳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升服务质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镇重点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设“绿色通道”。

十五打造融资平台。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引进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境内外资金对我镇企业的投资;积极协助市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发展用地等各种问题和困难。

十六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企业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十七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和建立相应的财务项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措施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和奖励。

十八以上扶持措施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镇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财政分局等依照相关职能组织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十九经相关部门审核的资助和奖励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