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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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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在我市“民营经济48条”的基础上,现就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对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股份占一半以上比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坚持以自主创新促提高、以品牌经营促提高、以结构调整促提高、以资源整合促提高,以优化环境促提高,努力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优势的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以下简称“两自”)企业群体,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名牌产品,培养造就一支依法经营、勇于创新、富有朝气的优秀企业家队伍,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力争到201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GDP比重达到3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税收总额的25%以上;民营经济资产年均增长15%以上,达到3000亿元;新增省市民营科技企业1000家;新增国家级、省级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150个;形成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100家。

二、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实行公平竞争

(三)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准入平等。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和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

(四)改进年检方式。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缩短时间。

(五)简化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批、验收、检测事项涉及多部门的,实行首受部门负责制。

(六)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开办科技型、外向型、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的民营企业,适当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知名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七)放宽经营场所和公司注册登记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相关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行业及重污染生产企业等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其他行业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土地使用权。优先保证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以及高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高科技附加值的项目用地。因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受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原出售单位或个人所出具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合法属实,权属关系无争议的,均可依法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解决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

(九)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民营企业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用电、用水、设计、环保、消防、人防、卫生、防雷设施,在保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选择市内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做专做精

(十)推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具有比较优势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化工制品制造业等八大支柱产业为依托,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为总部,以品牌为纽带,通过连锁加盟、重组并购等方式,创建跨区域的制造网络和营销体系,发展“民营总部经济”,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市镇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一)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十二)鼓励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及税费优惠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并执行《*市民营企业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东府〔2002〕77号)。资产数额较大,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在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方面确有困难的,可协助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兼并、收购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一般不超过3年。原被收购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

(十三)支持投资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产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其他领域要加大向民营资本开放的力度,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

四、重点扶持六类民营企业发展

(十四)扶持“两自”型民营企业。以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方向,以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认可、政策激励为原则,全面落实《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1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发展一大批“两自”企业,形成我市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优势的“两自”企业体系。

(十五)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企业经备案登记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市政府设立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参加境外大型展销会、展览会,国内外各类产品认证和企业认证,境外商标登记注册,产品境外宣传推介,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创建企业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资助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我市民营企业团组到境外参加展销会、展览会和贸易投资洽谈会;资助上规模、上档次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自有品牌产品、自主技术产品、软件产品以及按进口国的产品质量、环保等标准改进出口产品的用料、外观、包装等加工环节。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以及海外投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等实物投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资金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优惠。

(十六)扶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大力实施“科技*”工程,从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科技发展。市政府设立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大力扶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重点资助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展技术研发活动,资助民营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在原有鼓励扶持政策基础上,争取再有突破。鼓励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标准,及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七)扶持商贸型民营企业。重点提升民营商贸流通服务业产业竞争力,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态创新。发展一批大型商贸企业,打响一批商贸服务品牌,构建现代化商贸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财〔*〕119号)。对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省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汇总纳税。

(十八)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对省、市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按照“*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重点支持。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行省市按比例负担的办法,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吸纳本市户籍劳动力。对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执行。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实施扶优扶强

(二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开展创品牌、创名牌的“双创”活动,集中力量培育、扶持、保护和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商标和名牌产品。继续坚持加大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出口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按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继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由民营办、中小企业局负责该项资金的管理。

(二十二)公平企业税负。税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并对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辅导。对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用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民营企业在企业税负标准、办理税收事项方面享有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计税工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合理调整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

(二十三)实施扶优扶强。省百强民营企业、省先进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百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市50强民营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有关品牌和商标的企业、*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市委市政府年度表彰的出口、纳税等方面的民营企业,是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龙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扶持措施,切实建立高速绿色通道,实现特种优质服务。改进年检方式,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逾期报送年检材料并确有特殊原因的,一般不作罚款处理。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由市民营办定期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企业对话,了解企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重大事项由市民营办派出专人跟踪,服务到底;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专项资金,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培训;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为侵害时,可向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可不需企业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为他们提供出入境便利,以上企业可委托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四)规范民营企业中外来人员的户口管理。民营企业人员的入户手续,按照《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办理。企业要求成立集体户的,经镇(街道)民营办确认后,由企业按集体户立户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申请建立集体户,公安分局(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直接受理辖区内民营企业申办的户口,无须村(居)委会出具接收证明。入户后由派出所将已入户的人员资料抄送企业所在的村(居)委会备案。对因各种因素暂无条件成立集体户的民营企业,其调入人员的户口,在各镇(街道)成立专门集体户,由镇(街道)指定某一部门或民营办负责管理。

(二十五)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按照《*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市政府继续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和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有关人才保管档案,要尽快制订《*市民营企业自管干部人事档案暂行办法》,以便规范管理。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

(二十六)为人才流入提供宽松环境。对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到市人事局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人才特聘工作证》。凭证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对我市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具有相应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可向市劳动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调入。

(二十七)为商务往来和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根据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于需要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法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主要业务人员,依照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和审批条件,签发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参加政府组团或国际商务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士来华,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七、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项目,在受理、审批等环节上给予民营企业更大支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创新投融资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

(二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民银行、民营办、经贸、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安全、统计、环保、食品药监、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企业认可、社会认同、银行监管的信用体系。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支持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依照法律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进入拟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予以鼓励并制定办法奖励。

(三十一)积极筹备设立市民营企业创业基金。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设立市民营企业创业基金,由市民营办制订办法实施,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辅导,对拟创业人员开展创业知识培训,为新创立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劳动等服务。

八、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综合素质

(三十二)实施素质提升工程(简称“111工程”)。尽快建立民营企业培训体系,按照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保证。市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实施此项工程,由市民营办制订办法。目标是:到2010年对100名民营企业家、100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企业技术骨干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培训。

(三十三)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民营企业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管理。

(三十四)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对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和培训工作的要求,从提高我市经理人的职业化素质和能力入手,推进经理人的职业化、规范化进程。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要研究制定我市职业经理人培训、考核和组织管理工作,对考评合格获得证书者,建立《*市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以行业分类,定期对其职业操守、个人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将个人资料编号入档,供用人单位全面准确了解经理人的各方面情况,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三十六)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非公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认真做好建立党组织的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力、影响力,加强流动党员的登记、教育和管理,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

九、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七)优化政策环境。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按照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

(三十八)优化政务环境。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许可范围,提高办事效率。破除无形障碍,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完善市场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民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企业自己依法办理。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其他严重扰乱民营经济发展的事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向社会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十九)优化法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得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政府法制机构须及时、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须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须为民营企业加强犯罪防范提供条件,并积极查处企业内部的侵权案;法院须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案件,并加大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力度;司法部门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四十)优化企业收费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搭企业登记及年检之车,随意实施其他行政行为;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并强行向民营企业收会费、拉赞助。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四十一)优化舆论环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全社会树立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观念,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民营企业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名额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家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四十二)强化社会监督。每年定期由人大、政协牵头,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和民营办落实,借助新闻媒体,对各部门落实民营经济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乱作为的现象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十三)完善统计体系。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要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规范民营经济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四十四)完善信息服务。全面构建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民营网要建设成为政策全面、法规权威、信息准确、交流畅顺、资源共享的平台;要成为监督政府职能、接受民营企业投诉、反映民企心声的政府公众网。

(四十五)大力表彰先进。市委、市政府以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税收和技术进步等为指标,每两年进行一次*市50强民营企业的评选。每年对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企业,出口、纳税大户及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给予重点扶持。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积极构建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将考核情况与年终奖惩挂钩。

(四十七)健全工作机构。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在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领导小组下设的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简称民营办)、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专司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机构。

市民营办的职责是以服务为中心、以协调为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民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市财政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文件的制订和资金管理;负责对全市民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承担信息收集和等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负责办理“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也称“绿卡”);负责监督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民营企业合法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承担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法律咨询、信息交流、融资辅导、业务办理、行政投诉、企业家培训、对外交流、商务考察等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

各镇(街道)要按市编委文件的要求健全民营办,落实岗位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协调能力,督促政令落实,形成工作网络,有效服务企业。并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定期向市民营办通报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四十八)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修改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