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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技术品牌企业创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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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技术品牌企业创新意见

实施“品牌强市”、“科技兴市”战略,大力引导、鼓励、扶持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自”企业)发展,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创新发展模式,推进“一城三创五争先”工作思路的突破口;是增强东莞发展的原动力和竞争力,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加快“两自”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本意见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本意见所称自主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拥有健全的技术开发组织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拥有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采用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两自”企业必须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2、切实加强对发展“两自”企业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涉及“两自”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协调。

3、明确“两自”企业发展目标。以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方向,以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认可、政策激励为原则,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发展一大批“两自”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再创50个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新增5个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5个国家免检产品,5个国家、省专利奖工业产品。到2010年,再创100个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新增10个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15个获国家、省专利奖的工业产品,并有2-3个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和优势的世界知名品牌,形成我市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优势的“两自”企业体系。

4、认真做好创建自有品牌的工作。开展“品牌强市”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创建自有品牌工作,在全市形成创建品牌的热潮。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水平。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推进自有品牌的国际化进程。引导企业广泛开展商标注册,充分运用商标战略,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加大商标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商标战略,提高企业对商标进行评估、质押、许可使用、连锁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品牌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质量、标准和计量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发展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自有品牌企业。

5、设立和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自有品牌评价认定体系。

6、扶持自有品牌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自有品牌企业发挥行业龙头带动作用,利用其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加强中小企业为大型自有品牌企业配套,向“高、精、尖、专”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合理分工的企业组织结构。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大型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支持自有品牌企业扩大生产。每年从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出,作为我市自有品牌扶持发展资金。为自有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扩大生产提供贷款贴息,对从境内外并购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积极组织自有品牌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展览会,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市场。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自有品牌企业参加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支持自有品牌企业和自主技术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自有品牌企业和自主技术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买壳或直接上市。支持自主技术许可入股、自主技术产权入股或者质押贷款。

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自主技术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7、吸引和鼓励市外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落户。鼓励国内知名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并以本地的企业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实现品牌本地化,此类企业等同东莞的“两自”企业加以扶持和发展。

8、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管理和运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效应。通过自身实施或许可实施,促进自有知识产权从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提高综合效益。

9、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市内企业建立共性、行业性、企业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经国家、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市财政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经国家、省认定的技术中心,由市财政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市、镇两级财政按同等比例一次性共资助50万元。

10、支持企业开展各类研发、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国债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获得国家拨款支持的,原则上市给予1:1配套拨款支持;对列入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挖潜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省财政拨付支持的,市给予1:0.5配套拨款支持;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的重点项目,可获得贴息的支持。

11、支持企业开发自主专利、加强消化吸收创新。市财政建立专利战略发展基金。对符合产业导向、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市场前景好、效益高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和引导。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费和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企业为推进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加快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从国外或国内购入并首次用于国内或国外市场的生产制造技术、专利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技术使用许可、科技开发方法和软件使用许可等知识产权,按实际合同交易额,可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12、增强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两自”企业孵化功能。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为平台,增强其高科技产业培育和“两自”企业孵化功能,着力在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上下功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把松山湖打造成为“两自”企业总部中心、科技人才创业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支持中心。

13、大力发展工业设计。以松山湖为依托,创造条件建立高层次的工业设计中心,组建高水平的设计队伍,建设完善的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网络,利用国内外资源为推广应用设计、产品创新提供动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提高设计水平,对设计水平高并投产上市的设计成果,实施专项经费补贴。设立工业设计奖项,鼓励申请设计专利。

14、鼓励“两自”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在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扣除。

15、支持“两自”企业引进人才。鼓励“两自”企业引进和使用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具体政策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47号)执行。

16、积极探索发展“两自”企业的投融资新途径。凡“两自”企业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和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发挥市科技投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拓宽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融资渠道。

17、组织社会各方力量为推进“两自”企业发展服务。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为“两自”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与评估、技术市场、技术标准服务、商标、商标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和培育服务功能强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交易担保、科技项目评估、技术创新融资担保、风险投资、招投标、技术标准与检测以及科技法律、审计、商标、专利等中介机构,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网络体系。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在组织企业创自有品牌和对自有品牌进行评价、推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8、建立“两自”企业办事优先制度。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凡建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并获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只要守法经营,就可参照《关于完善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的条件,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并可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对持有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及时给予答复或办理。

工商、税务、国土、质监、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定明确、具体的优惠措施,对“两自”企业在注册登记、税收、进出口、检验检疫、技术引进、人才资源、用地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扶持,为“两自”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两自”企业做大做强。

19、加强对“两自”企业的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没有接到有关投诉,不得对自有品牌的企业进行检查和检测。对获名牌产品的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审核,并一律按下限收取。

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引导企业通过各种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技术秘密等国际通用的法律保护手段构筑立体保护体系,保护自有品牌和自主技术。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结合,努力形成以自主专利为核心的各类技术标准。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两自”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指导企业、行业关注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预测可能产生的争端;跟踪分析企业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防范风险,保护“两自”企业出口市场。

20、加大对“两自”企业的宣传力度。市政、公路、广告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在市主要交通道口、商业贸易区设立专栏,加强对“两自”企业公益性广告宣传。新闻媒体应设立东莞自有品牌专栏,加大对我市自有品牌企业的宣传报道,并为政府部门制作的有关公益性宣传广告,提供免费版面、时段。加快建立“东莞自有品牌产品展览交易中心”,使之成为东莞对外宣传和旅游新景点。

21、加大政府奖励力度。市政府设立技术最高奖,主要对象是在企业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体现以人为本的特点,突出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凡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专利奖、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奖励50万元,国家免检产品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22、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23、本意见由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市经贸局、科技局按各自职责范围,分别牵头制定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和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