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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程建设创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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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程建设创新意见

各社区、林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72号)精神,我区将深入实施“科技*”工程,努力把*建设成为“两自”企业云集,高新科技产业群集,科技人才汇集的创新型城区,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重要意义。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区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后,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显,要继续保持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目标要求。我区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总体目标是以东莞成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和省部产学研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合作,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两自”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创产业升级新优势。

具体目标到2010年实现:

1、全区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完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为途径和政府引导的技术创新体系。分别组建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家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4家。培育发展专利服务机构1家、科技风险投资机构1家。

2、创新型企业大量涌现。培养发展一批拥有自由品牌和自主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抓好20家重点企业的创名牌培育工作,努力培育更多的本土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新增10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家省级民营科技企业、50家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3、以产业集群为依托的行业创新平台形成规模。充分发挥高校科技资源丰富的优势,联合北京大学共同建立《北京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东莞分中心》科技合作,共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技术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技术服务及人才培养的产学研合作体系。推动纳米技术科研与产业化工作,大力支持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建立纳米技术科研与产业化促进中心,以龙头行业带动产业链快速发展,促进我区科技产业的发展。

4、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区专利申请量力争每年增长15%,到2010年全区专利申请量要达到7000件以上。

5、名牌带动战略全面展开。到2010年,再创6个以上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4个以上的国家免检产品,2个以上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

6、科技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科技发展政策法制体系日益健全,科技发展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日益完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市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

二、贯彻实施“科技*”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科技强区的组织领导,区委、区办事处决定成立“科技*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游其晃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办事处主任卢润江同志担任,分管科技、外经、经贸、民营、教育、人事、公安等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技办、外经办、经贸办、质监站、民营办、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办、宣传教育办、农业办、广电站、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办主任袁满坤同志兼任。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指定一名分管科技的专职干部,负责协调落实本社区居委会的科技工作,做好相关情况的上传下达、各种科技计划申报立项、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资金的申报和本社区的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发动企业申请市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设立科技*工程专项资金。从*年起,区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连续五年投入不少于1.65亿元用于科技事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全区科技进步水平。

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办和*财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三)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科研项目,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配套资助,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四)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选取20家企业进行大力扶持,采取项目支持方式给予重点资助;选择1-2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科技项目贴息贷款;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香港、国内新增成功上市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对通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认定的,省级奖励3万元,国家级奖励6万元。

(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区办事处将给予通报表彰。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奖励。

(八)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在*新设立的专利事务所,每所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于年度*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300件以上和增长2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专利机构,区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经市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机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且只资助一次。

(九)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发挥技术创新平台的载体作用。加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国家级和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民间资本在我区建设各种公共技术平台,为全社会共性技术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企业技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龙头企业、重点外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无偿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我区企业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500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地区)。

对于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经市认定为专利培育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的,区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和5万元。

(十一)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区,关键在人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十二)加强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开展好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等“四类群体”的科学素质教育,全面推动我区市民科学素质建设。对于社区居委会、学校申请建立并经市科协认定授予的市科普示范社区、市科普特色学校,给予5万元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被授予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5万元资助;被授予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助;被授予国家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十三)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为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配套资助: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最高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十四)*广播电视站、*网站等媒体要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或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推介。

(十五)工商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优先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尽量简化前置审批手续。

(十六)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免税等有关工作。

(十七)经贸、工商和质监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四、以上奖励或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区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

五、本意见由“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六、本意见从*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区科技办、区财政分局制定操作规程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