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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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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在*掀起新一轮创业创新热潮,大力推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使*民营经济发展走在全省、长三角和全国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政务高效、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引导民营经济从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向更加注重质量提高转变,从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从相对分散向更加注重集群式发展转变,力争经济总量有新突破、发展领域有新拓宽、增长方式有新转变、产业布局有新调整、企业素质有新提高、服务方式有新改进,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聚集更强的发展动力。

二、发展目标

(一)发展规模目标: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2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从*年的35.5%提高到40%以上;民营经济税收年均增长18%以上,占全市税收比重从*年的34.6%提高到40%以上。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12年,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35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超14万户;力争有20—25户企业进入省百强民营企业,有5户企业进入全国百强民营企业。

(三)技术创新和品牌目标:到2012年,民营企业中获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超过120家,占全市比重达到60%以上,专利拥有量占全市工业企业的70%以上。在全市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比重超过80%;在全市获得国家、省、市驰(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中,民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超过90%。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放开经营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均允许登记,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

各类教育事业。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支持民营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改革。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三)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经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可以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或出资入股。

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产业、乡村干部创事业”活动。对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扩大创业培训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148号),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提供配套投资和奖励等方式,吸引国(境)内外、社会资金来我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国(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特别是国际投资机构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的民营产业项目。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力争3年内,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10家,全市创业投资规模达到30亿元,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争取5年内,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项目投资数量、培育上市企业数量再翻一番。

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加大对属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不断提升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积极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争取在3年内,培育7—8家担保服务能力在8—10亿元的担保机构,全市重点担保机构业务总额突破150亿元。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择优选择5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力争3年内有10—15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一定奖励和有关费用减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已上市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民营企业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允许有条件的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工商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银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五)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

加强民营企业用地保障,将民营企业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所确定的供地规模,结合民营经济在我市各经济成分中所占份额,根据市场需求拿出一定比例的新供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对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土地存量,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升级改造旧工业区,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加快实施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对具备区位和设施配套条件的旧工业区,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对旧厂房进行修缮或改建,提升园区的整体品质,吸引设计、研发、动漫、广告等高附加值产业的民营企业进驻。在中心城区以外利用工业集聚区、中心镇工业区或村镇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厂房租赁提供支撑性、共享式服务。对创业基地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优先供地,市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

(六)加大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重点培育的力度

制定《*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筛选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跨国经营能力强的企业,认定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建立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重点扶持。

建立市领导与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联系点制度,实行长期跟踪、定点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加强政府与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对话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大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层次

加快民营企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项目、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开发项目等按《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171号)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软件、多媒体、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游戏、动漫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层次。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132号)文件,对非高耗能、高耗水的服务业企业,逐步缩小与一般工业企业的水、电、气价格差距。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获得的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加大对民营企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等,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对由民营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政府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政府资金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服务。

大力推动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促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设立标准化创新奖励,对企业主导制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特色和优势的技术标准。加大驰(著)名商标和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和奖励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模式的推行力度,通过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提升整个产业的质量水平。

(八)创新民营企业人才发展战略

引进和培育民营企业人才。加大民营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民营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民营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信息服务、继续教育、创新成果交流、技术成果交易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资助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我市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建设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海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投资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建立一批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的专业孵化器。对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采用政府补贴及低价租赁等方式,为用人企业确无能力解决住房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住房保障。鼓励企业采取购买商业保险、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创新人才福利待遇。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以知识为基础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办法,鼓励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允许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兼职兼薪,实现收入构成的多元化。

加快民营企业对国外智力和留学生引进。支持民营项目发展所需的人才引进,通过举办“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园”招商咨询,外国专家及留学人员专场招聘会和项目推介会等系列活动,争取每年引进一批外国专家或留学人员,加快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此外,市人事、外事、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及时办理高层人才的因公出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民营企业高层人才的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等。

(九)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定期编制并公布我市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重点推广新产品及本地配套名优产品目录,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其他名优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4%—8%幅度不等的技术加分;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节能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对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对列入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由政府出资或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可实行政府订购。

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定期重要商品信息、建立市场投资咨询平台,组织专家顾问团做好民营企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民营企业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投资方面的咨询、辅导等服务。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鼓励企业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本市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的整体力量,在国外建立营销渠道,通过设立境外加工企业、建立海外零售网点和进入国外主流流通网络等形式,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搭建政府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

(十)加快发展民营总部经济

认真贯彻落实《*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宁政发〔*〕46号)要求,鼓励境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我市民营总部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民营企业来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充分利用企业总部与*现有产业结合紧密的有利条件,鼓励国内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在*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大企业集团根植*,加快企业和城市国际化进程。

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优势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发挥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参与异地企业改组改造,在营造适合自身总部企业培育、发展和根植的内聚效应的同时,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全面打造适合*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十一)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待遇

继续清理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部门政策性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信贷和保险服务、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168号),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灵活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类指导企业依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大厅,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积极推行“大部门”制的改革,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或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投资项目,要按照我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力争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实施“紧缺人才培育计划”,每年为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培训工程”,为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

(十二)创造依法行政的发展环境

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

严禁乱收费。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立项收费、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年检搭车收费。

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行政处罚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外,无特殊情况,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严禁新闻媒体为拉广告而乱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严禁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十三)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民营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全面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四)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每两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一次表彰。

各商会、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正确传递政府信息,有序引导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积极组织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切实维护我市民营企业利益;要高度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呼声,提出建设性意见解决企业困难,主动做好安商稳商工作,共同协助企业在宁扎根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出资人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市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对市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依法行政、落实政策、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等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认真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新的提升和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