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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发〔*〕27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明确职责。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农民工居住困难。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重点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环卫保洁员的居住问题。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农民工的不同行业特点和解决住房程度的难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三)加强规划,统筹安排。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农民工总量、分布状况和居住现状等,制定好相应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发展和维护农民工的其他合法权益,统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问题。
(四)规范标准,加强管理。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同时,要加强对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的管理工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并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
(六)各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公寓式宿舍,逐年解决农民工环卫保洁员的居住问题。
(七)建筑施工、工业制造、商业、餐饮等其他用工企业应因地制宜、多形式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八)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九)建筑施工企业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BJ146-2004)中的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工单位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并加强专业化管理。
三、相关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
(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制定好农民工宿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并安排好农民工居住问题。
(十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收取房租的,应不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标准。
(十二)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向农民工出租宿舍的单位,减免租赁收入的相关税收。
(十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宿舍,以优惠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十四)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环境,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