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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宁委〔*〕39号)文件精神,做好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统计工作的衔接,理顺统计渠道,切实提高开发园区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理顺统计渠道,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发园区管委会对统计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管理。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统一组织园区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职权,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实施,布置、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单位的统计报表,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所在行政区统计局的组织和管理,按其要求完成各项规定的统计任务,直接向其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同时,接受行政区统计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分析调研和数据质量查询等工作安排。
二、遵循在地统计原则,认真组织统计调查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严格遵循在地统计原则,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开发园区报送给行政区统计局的政府统计资料口径必须只包含在开发园区内实际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不得将园区内注册但不在园区内经营的单位包含到报送的资料中,以免重复。
开发园区根据有关规定整合所在行政区内相关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后,其统计范围以开发园区和所在行政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开发园区管辖区域为准。
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开发园区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加强审核和分析,实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管委会统计负责人分级审核把关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加强开发园区统计的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在企业基础资料的完整和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上下功夫,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网络,建立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等各类统计台帐、原始资料,加强其他统计基础工作。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职称评定、持证上岗、统计知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所在行政区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开发园区统计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开发园区统计数据的评估、监测和控制办法,确保数据质量。
四、明确考评资料口径,规范数据报送口径
实行开发园区统计管理改革后,对行政区考核口径包含原行政区和开发园区;同时,单列开发园区数据,以此作为对行政区和开发园区统计数据考核的依据。开发园区上报国家、省、市外经贸系统、科技系统等相关部门数据按部门规定口径执行,其考核口径也以部门规定为准。
由上级部门直接布置到开发园区的统计报表,开发园区按照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直接提供,必要时可抄送所在行政区相关部门。
五、结合具体业务实际,有序推进现阶段工作
为保证开发园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年年报和第二次经济普查维持原渠道不变;从2009年1月份定报开始,实行开发园区新的统计管理体制。
*年对区县、开发园区的考核口径不变;从2009年起,按开发园区统计管理改革后新口径进行考核,并依据经济普查资料对*年基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