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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是首先应该得到福利保障的对象,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老有颐养”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五保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区县要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镇街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五保工作程序,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加强检查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各镇街要切实担负起具体实施五保工作的责任,认真履行好五保待遇审核和资金发放等职责,加强对村委会和敬老院供养服务行为的监督,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水平。
二、落实政策,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并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市财政根据各区县集中供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要继续推行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并将五保对象纳入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各区县财政要按照每年每名五保对象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用于补助五保对象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可参照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对仍有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办法解决。同时,各区县要按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落实敬老院正常运营经费,并与工作人员工资一并纳入区县和镇街财政预算,一般按照5∶5的比例分担。
三、加强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
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重点对床位拥有率低于60%的镇街敬老院进行改扩建,进一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需求,市财政将适当提高改扩建敬老院的补助标准。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合理消化空余床位。一般情况下镇街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低于70%的,其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应不能低于90%。对雨花台、栖霞等农村五保对象分布不均匀的地方,可进一步整合资源,建设跨镇街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有效提高敬老院床位的使用效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5%。对确实不能集中供养的,要充分发挥敬老院的作用,借鉴独居老人社会化服务的办法,开展定期上门服务,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得到应有的福利保障。同时,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敬老院建设,改造一批敬老院的食堂,新建一批浴室,配备必需的电器,全面提升农村敬老院的硬件建设和环境水平,力争使每所敬老院都有一片绿地、一片菜地、一个活动室。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的改造,市慈善和福彩资金每年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完善队伍,强化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明确农村敬老院的法人地位。区县和镇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作为社会公益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基础资料,组织敬老院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要切实解决好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关待遇。各区县和镇街要按照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其中敬老院主要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应与当地镇街聘用的镇街管干部工资标准一致,工资和必要的福利待遇统一实行打卡发放。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要进一步理顺敬老院的管理体制。在全市试点实行区县民政部门和镇街共同管理敬老院,以及公办民营等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关系,推进敬老院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同时,各镇街要充分发挥敬老院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敬老院为载体,对当地五保供养和养老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力争把敬老院建设成集五保供养、托养寄养、康复娱乐、老年活动等为一体的老年工作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