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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招商选资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现就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我市没有落实工业生产项目,以出租为目的自建的工业厂房(以下简称“无项目工业厂房”)逐年增加。无项目工业厂房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发展条件下作为“筑巢引凤”招商模式的主要载体,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加非税收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确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无项目工业厂房无序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一是为一些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资源消耗大、缺乏竞争力的低端产业提供了生存土壤,加剧了经济与环境、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有利于为我市产业导向鼓励发展的项目腾出空间,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二是无项目工业厂房存在以建设工业厂房为名义圈占土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无项目工业厂房的无序建设客观上造成了工业生产项目的分散布局,使生产生活废弃物难以集中处理,且容易形成建设、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工商、税费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环境保护,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税费流失。
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尊重历史,分类处理
加强无项目工业厂房管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要本着“着眼未来,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
(一)经批准建设并已被租用的工业厂房,若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承租人未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房屋租赁登记、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应于12月31日前到相关部门补办,逾期未办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被租用的(包括建成、在建和未建的)无项目工业厂房,落实承租项目后,出租人及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但未经批准建设的无项目工业厂房,经整改后,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落实承租工业项目后,再办理工业生产项目立项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无项目工业厂房,按我市有关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的有关政策进行整治。
(三)今后新建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组织建设。厂房建成后,出租人办理建筑、环保、消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后,方能将厂房交付承租人使用。
(四)严格控制零散布局工业厂房和“花园”式厂房建设,鼓励兴建多层厂房和推行“零用地招商”模式。有条件的镇区必须以镇为单位,按照“村镇联动,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的模式,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建设。
三、市镇联动,分工合作,强化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投资项目立项的规定,把好工业厂房立项关,没有落实工业项目的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新建工业厂房依法执行法人责任制。
(二)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厂房的规划引导,严控工业集聚区外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和低容积率工业厂房建设。
(三)市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意见,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工商部门要规范承租项目的登记注册,依法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税务部门要加强承租项目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六)市环保、消防、安监部门要严把承租工业项目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关,杜绝环境和安全隐患。
(七)各镇区要对本镇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无项目工业厂房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于*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各镇区应加快建立本镇区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的专门档案,对厂房的建设进度、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落实承租工业项目及租赁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要求的承租工业项目要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各镇区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工作,跟踪、核实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引导,提高水平
进一步强化《*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按照“高(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引导产业分类集聚),重(积极引进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内(在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同时,更加注重内源型经济发展)”的思路,强化产业导向作用,积极调整工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