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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三届21次市府常务会议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理顺原市属5所幼儿园管理体制,制定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为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学前教育,建立教职工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办园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待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所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效益挂钩,根据幼儿园的等级、办园规模和招生人数,确定教职工的待遇标准;
(二)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制定幼儿园教职员月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又合理拉开收入的差距,在保障教职员基本收入的基础上,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三、标准和要求
(一)在职教职员(包括园长、教师、保健医生和财会人员)年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540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4500元;
(二)幼儿园根据在职教职员工资待遇总额、本园设岗数和教职员受聘情况等,拟定分配方案,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四、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人员、公用所需经费在保教费中扣除后,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专项补助。退休的原在编在册的104名教职工(包括1名离岗退养的职工)享受市属中小学退休教职工的同等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五、其他事项
(一)后勤人员(包括保育员、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等)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工资待遇参照我市劳动部门制定的同行业人员工资待遇执行;
(二)建立教职员工资待遇正常晋升机制,调整幅度参照市属小学工资待遇增长的幅度研究确定;
(三)转制前在编在册现在岗的教职工实行档案工资管理,退休后享受市属中小学退休教职工的同等待遇;已退休的人员按成建制管理原则归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