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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间组织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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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间组织管理意见

为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规范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服务社区居民、加强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民间组织的定义和特征

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它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

(一)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自愿成立、自愿参加;

(二)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地域仅限于本街道(本镇)范围内;

(三)社区民间组织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

(四)社区民间组织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制度;

(五)社区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二、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要类型

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特征,结合广东实际,今后各地要重点培育发展以下四类社区民间组织:

(一)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区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站等;

(二)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服务于社区群众的民间组织。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民办幼儿园等;

(三)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太极拳运动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

(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等。

三、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适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和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全面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为促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广东作出贡献。

四、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

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归口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民政局是*市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经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前的审查、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需区(县、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区(县、市)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二)民间性和自主性原则。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是政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直属机构,与同类民间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民间组织按照有关条例和本身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本质和特征,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都不属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

(四)不强迫、不限制、不放任原则。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必须由社区居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允许自由退出;社区居民申请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只要合理合法,不能施以限制;对社区民间组织要加强监管,不能放任自流。

(五)民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要通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规范管理。要通过社会监督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行为,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处理,使社区民间组织守法自律,行为规范。

五、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

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要从社区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行为,坚持热情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在街道(镇)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镇)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

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能的机构、以财政性投入为主的服务单位、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登记条件

社区民间组织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市+街道(镇)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市+街道(镇)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个以上的会员);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成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以社区民间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4)场所使用权证明;(5)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7)章程草案;(8)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四)登记的程序和期限

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