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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民政部关于“*”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56号)转发你们(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各镇社会事务办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抓出实效。要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大力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二、严格执行标准,大力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各镇社会事务办要严格按《意见》及民函〔2006〕156号规定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的问题有:全市仍有个别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使用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表;40%的婚姻登记机关场地狭窄,绝大多数都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没有达到最低30平方米的面积要求;人员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只有9个镇设有专职登记员,致使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的承诺无法兑现;只有南头镇和三乡镇实行了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员与婚姻当事人相对而坐的,其它各镇在登记台的摆放和设计上人性化不够;甚至有个别镇还存在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指定当事人必须去司法所写离婚协议书才受理离婚申请的现象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各镇社会事务办要根据《意见》精神,对照和检查本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认真纠正,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步骤和方法
(一)*年11月—*年12月为学习培训阶段。组织各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尤其对尚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真正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在适当时候再举办规范化建设培训班,以帮助各婚姻登记机关理解和把握规范化要求。
(二)*年1月—*年10月开展制度建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法》、《条例》《规范》和《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示栏内容。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严谨的,进行修订和补充;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废止。
(三)*年11月—*年12月进行自查和改进。各婚姻登记处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本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对外标识是否合法,环境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运行是否畅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
(四)2009年1月—2009年6月检查和表彰。由市民政局对各镇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进行指导,帮助改进。
四、组织保障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实行“*”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镇区社会事务办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各镇区在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如遇到有关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或意见,可直接与*市婚姻登记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