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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租屋租赁登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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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租屋租赁登记意见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租赁管理,维护出租屋市场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6号)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府〔*〕47号)、《*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租赁登记管理。本规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属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赁登记的日常工作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和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责:

1、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出租屋,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租赁证》;

2、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定期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衔接工作;

3、配合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二)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接收出租人的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资料,代办《房屋租赁证》或发放《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2、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协管员对出租屋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安全、计生等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到相关职能部门;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辖区内与出租屋管理有关的违法案件;

4、宣传有关出租屋租赁的政策和规定。

三、出租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办证要求

(一)个人自建房屋以座(幢)为备案登记单位,商品房以套为备案登记单位。

(二)有房地产证,并符合房屋出租其他条件的出租屋经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区范围内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下同)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三)对暂时未能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具备申领《房屋租赁证》条件,但房产权属无争议而又具备安全条件的出租户,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管理服务中心造册备案登记,发给《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须注明申请人欠缺的材料,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申领《房屋租赁证》。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屋平面图;

(六)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当事人提交原件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退还原件。

五、出租屋办证程序

(一)出租人到管理服务中心或当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领取《*市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二)出租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提交《*市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核对确认,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出租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管理服务站接收材料的,应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送管理服务中心。

(三)资料审查与登记备案发证。

1、管理服务中心自接受申请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镇区国土资源分局。

2、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收件资料一并退回管理服务中心,由管理服务中心造册登记,并出具《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3、管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送达《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六、收费项目和标准

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根据粤价〔*〕10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