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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实施意见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与《决定》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及行政监督机制尚待完善,基层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普遍落后于全市整体水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体执法水平未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全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剖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决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完善已有制度,抓紧建立缺失的制度。相关责任部门必须于2009年2月底前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由市府办、法制局负责。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由市府办、监察局、法制局负责。
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并逐步扩大听证范围,不断规范听证程序。由市府办、监察局、法制局负责。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由市府办、法制局负责。
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各行政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市法制局负责。
6、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依法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标准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由市法制局负责。
7、建立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市监察局、市府办、法制局负责。
8、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区于每年11月份将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报告。由市法制局、市府办负责。
(二)转变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落实责任,实现行政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严格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经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五)创新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事前定标准、事中重指导、事后严监督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畅通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经费,推进行政复议听证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提高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七)规范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并予以公布、执行。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有关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八)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依法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告,并将执法职责层层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九)完善标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
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决定》要求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十)强化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培训讲座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准予上岗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对全市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部门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使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整体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把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专门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在各项制度建设和具体工作中,牵头部门应自觉承担责任,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配合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协助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将《决定》所确定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做好跟踪落实,扎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