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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扩大内需,帮助企业化解由于“金融风暴”引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市财政2009-2010年连续两年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和市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储备金中安排500万元扩充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在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局、经贸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2009年成立一家由市财政出资,联合有关单位,包括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的市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市经贸局、财政局、国资委等负责)
(三)中小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担保抵押贷款的,房管等部门按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企业贷款抵押或贷款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时,3年内不再同一抵押物进行评估,以减轻企业重复评估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负担。(市房管局负责)
(四)研究制定《阳江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市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投资。(市经贸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六)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七)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八)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九)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适当调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先参照珠三角的征收水平,待省政府正式批复我市土地使用税标准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工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在产权交易、按揭等环节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如有上下限幅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中介服务性收费的不得高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外经贸局关于阳江市直降低收费门槛促进招商引资的请示的通知》(阳府〔*〕14号)及其配套文件标准。技术评估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环函〔*〕64号)收取。(市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经贸局等负责)
(十三)实行对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本地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企业养老保险,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工伤保险,可按原行业的缴费比例下调0.2%。(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五)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各类标准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等负责)
(十六)继续加强品牌培育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企业,市政府继续给予奖励。扶持企业设立自主品牌专营店或售后服务机构。(市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三、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十七)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市工商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经贸局、国资委、残联会等负责)
(十八)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等服务,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市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证金比例降为5%。(市房管局负责)
(二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人同时申请购买同一套住房,合计贷款最高额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在还清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市财政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一)积极向省争取用地指标,并向工业用地倾斜,满足工业园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放宽中小企业受让土地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积极寻求解决中小企业历史用地办证问题的办法,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减少各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特别是收费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梳理后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等信息要集中放置于本部门机关网站的显要位置。加强和完善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的管理,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辑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小册子放置于服务大厅显要位置。实行一次性告知,办结时间“双减半”,发放企业收费“阳光卡”,让企业明白办事、放心缴费,切实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方便,营造“洼地”,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监察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三)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建设好国家刀剪及日用金属工具监督检验质量中心。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强企工程”,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筛选50家企业争取列入全省1000家高增长、有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名单,建立优强重点企业服务联系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优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市监察局、经贸局、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平稳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市经贸局、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2009年不出台新的地方政府定价项目,除资源、环保价格收费(如污水处理费)外,其他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经贸局负责)
六、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二十七)知会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涉企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执法依据、职权、程序和责任等规定进行,并切实加强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把关,强化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涉及企业数量多的检查,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须经职能部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知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府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备案制度。执罚部门对企业作出的2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和财物罚没决定,由职能部门登记列表每月1次报市纠风办备案。市纠风办把对企业处罚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大处罚及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纠风办负责)
(二十九)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职能部门的罚没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职能部门通过关联机构以服务经营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视为该部门的乱收费行为,经审计后按有关规定法规处理。(市审计局、财政局负责)
七、实施期限
(三十)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如国家或省出台同类政策,优惠幅度大于本《意见》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