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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全省价格举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中心应当设立举报箱、网上电子举报邮箱等,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二、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投诉举报。价格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有涉及本机关的、本机关无权办理的、跨地区的,以及其他需要上级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举报人异地进行的价格举报,受理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五、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登记。价格举报中心在收到人民来信、电子邮件,接待来访和记录来电当日,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属《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其中能够转送有关部门的,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属于价格政策咨询、质疑、建议等情形的,转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要统一编号,填写《价格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
(二)受理和呈批。涉嫌价格行为的,原则上由价格举报中心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分类办理意见,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领导审批,并按一般程序立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领导审批后,价格举报中心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移送、交办。按领导批示将举报件移送有关科室调查处理或者交办给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办理移送和交办手续。交办举报件,必须有正式编号的《价格举报交办函》,并附《价格举报登记表》及相关举报材料。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交办函中要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其他举报交办件,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内容决定受理机关。
(四)办理。价格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由承办的检查科室自举报中心登记之日起,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处理。举报件办结后,承办的检查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将举报办理情况等有关材料退价格举报中心存档。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效性较强的价格违法行为,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分管领导同意,举报中心可先行协调处理或按简易程序处理,结果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领导,并归档。
交办举报件,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责、权统一原则全权处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退款凭证复印件等)报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中心。60日内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做出书面说明。上级价格举报中心认为交办给下级的价格举报件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
举报人对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办理结果不满意提出复查申请的,价格举报中心收到复查申请后当日转交承办的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将有关材料退价格举报中心存档。
(五)催办。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价格举报中心每季度对价格举报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填写《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表》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领导。
(六)办结。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1、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2、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3、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4、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5、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七)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交办的价格举报件,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八)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责令退还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决定书、举报件复印件等资料整理归档。价格举报档案的保存期限暂定5年。
六、为充分利用价格举报反映的信息,掌握价格举报工作动态,价格举报中心还应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分析价格举报动态;
(二)按月摘编价格举报情况;
(三)按季摘编价格举报办理结果;
(四)完成价格举报工作半年总结、年度总结和举报情况分析。
七、要积极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活动,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从事价格举报工作,并加强对价格举报人员的培训。要为价格举报机构提供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通讯、交通工具等。
八、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