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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任务,是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分流人才,合理调整结构,进一步转变科技系统的运行机制。这项工作,对于合理的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掘科技潜力,对于优化我国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体制,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按照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战略要求,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科技系统的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
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这条战略方针深刻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在分流人才和调整结构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条方针,推动科技以更大的规模和更快的速度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引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企业、农村和全社会建立科技进步机制,真正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从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技产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
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是科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技战线的历史使命,因而也是对分流人才、调整结构的战略要求。要通过分流和调整,逐步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提高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增强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后劲,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大出效益,进一步推动科技工作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尝发展高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加强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的布局全面发展。
实行科技人才分流和组织结构调整,是《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所确定的任务之一,对科技系统来说,是一场深刻的变革。这次分流和调整的重点是,全国县以上独立科研院所,包括各类基础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社会公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也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和调整。进行分流和调整的基本路子是稳定一头,放开一片。其基本点是: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性技术工作;放开放活技术开发机构、社会公益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牵引、典型示范、舆论推动的原则,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优化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吸引和推动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兴办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拓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新兴第三产业。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完成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
科学技术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推进我国科技系统分流和调整,要密切注视当代科技、经济发展的潮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研究开发体系及其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大胆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近百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科技结构体系,积极吸收科技经济发展的有益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提高起点,使我国科技战线的改革开放迈出大步伐,使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对基础性研究工作、高技术研究工作、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提供充分保障和持续稳定的支持。
基础性研究不仅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提供了知识基础,而且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和源泉,也是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的摇篮。确保基础性研究,包括基础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是我国科技工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继续通过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科学家自选课题,和对优先领域重点课题加大支持强度的同时,从今年起实施“攀登”计划,支持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能够发挥我国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的重大基础研究课题,力争取得突破。进一步推进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完善新型研究机制,组织我国精锐科技力量争夺当代科技制高点,占领科技制高点。统筹规划和指导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解决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关键性科技问题。
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要集中全国优秀人才,保持一支能在国际前沿拼搏的精干队伍,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水平;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重点武装各个学科领域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机构,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在科研经费、实验手段和其他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并从总体上形成适应新科技革命的纵深配置和布局。国家重点支持的研究机构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符合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特点的运作方式,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部门、省市、单位、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联合协作,向当代科学技术高峰挺进,防止和克服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出现小型化、短期化、封闭化的倾向。
从1993年起,选择3至5个专业领域的研究机构进行结构调整试点,选择5至10个研究机构进行优化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八五”末期着手组建和认定国家研究机构工作,制定国家研究机构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经认定的国家研究机构,按核准的章程建立起精干的内部结构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国家基础研究包括基础性技术研究机构的结构体系趋于合理,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并步入法制轨道。
三、技术开发机构要面向经济,多渠分流,走创办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
我国技术开发机构拨款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大批技术开发机构进入了经济建设主战常在分流和调整中,要大胆探索和实践多种途径,加快技术开发型机构企业化、集团化、产业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和更富有经济实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数以千计的技术开发机构,成为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生长点。
加快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八五”期间国家从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出发,选择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开发机构,组建100至150个左右行业或者地区工程技术中心,从事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的研究、开发和服务。国家从政策上给予扶植。
探索大院大所走企业化道路。选择10至20个左右综合性大院大所,进行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整建制转变的试点。试点单位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建立面向国内外的研究开发和技工贸一体化体制。试点单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并赋予相应的外贸经营权。鼓励试点大院大所与大中企业之间以资产、技术、合同和人才为纽带,组建高科技企业集团,跟踪赶超世界高科技发展水平,参与国际竞争,向国内外承包交钥匙工程。
发展行业和地区技术开发中心,鼓励技术开发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按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及其特点,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传递结构网络化、系统化。要由技术开发机构积极创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技术开发中心,面向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从事产品开发的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进入大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鼓励技术开发机构向科技企业和其他技工贸一体化实体方向发展,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吸收、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建立经济关系,发展科技产业。
技术开发机构在向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过渡期间和转化以后,原来享有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待遇不变。
四、社会公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要立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步构筑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的新兴第三产业。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和长远需要,统筹规划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的总体结构和布局,在人才分流中,对现有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少数从事全社会基础技术工作的机构,由国家稳定支持外,大多数要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起具有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机制,对于一些机构设置分散、重复严重的领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精简和重组,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社会效益的机构。今年内选择几个领域进行试点,从明年起,在其余领域逐步开展分流和调整,力争“八五”末期,使社会公益机构形成比较科学的体系。
对农业科技机构要逐步做到按自然区划设置,形成有层次、有分工的布局,建立起科研、教育、推广、生产密切结合的结构体系。农业科技机构要在分流中重新分类,按照不同工作性质进行系统化和结构性调整。
适应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加速其企业经营化、经营产业化、产业社会化步伐。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挥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兴办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行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服务行业,开辟和拓宽与科技进步相关的第三产业。
为了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向第三产业过渡,今明两年要选择有条件的机构试办10个左右科技咨询中心,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面向国内外提供科技咨询、情报信息、技术中介、知识产权、器材租赁、企业技术、诊断和技术经济评估等科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试办10个左右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依托、承担企业技术诊断、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试点单位,国家在其创办前三年从政策和资金投入方面给予适度扶植和照顾,以其先行探索,取得经验,提供示范。
五、大力发展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科技成果与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推动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方面,创造新经验,形成大气候。
随着科技战线分流人才和调整结构,大部分科技机构要步入企业化道路,大批科技人员进入发展科技产业第一线。这对我国方兴未艾的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深化科技企业改革,进一步转换和优化经营机制,不仅关系到科技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到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这一重大改革措施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要全面落实和扩大科技企业自主权。根据国家条件批准的科技企业要切实保障企业人事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和进出口经营权;允许科技企业根据科技、经济发展趋势,调整研究开发方向,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拓宽技工贸一体化经营范围;并要积极支持其科技贷款、筹资、融资等以及疏通必要的生产要素来源渠道,为它们创造竞争和发展的条件。
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发展科技企业。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我国科技战线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才分流的主要渠道之一。要本着鼓励人民群众兴办各种社会主义事业的精神,从政策上进一步宽松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环境,保障扶持和促进民办科技实业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正确评价民办科技企业家的业绩和创新精神,维护这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民办科技机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健全管理制度,使之在新形势下有一个较大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地,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开发区的改革和建设需要一大批科技人才,要在分流和调整中,鼓励各类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进入开发区,创办和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企业实行技术经济协作。开发区要加大改革步伐和力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激励政策,吸引各类科技人才,为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企业分流出来的富余科技人员发挥潜能、施展本领创造机遇和条件。
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经济改革的最重要的是人才问题,科技改革,最重要的也是人才问题。科技人员是最富活力的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实践者。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在推动科技战线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和改善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通过分流进一步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和流动制度,建立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科技人员在不同岗位上充分发挥才能和智慧。同时,要通过深入细致、充满活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科技人员中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的崇高思想,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不断学习和实践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方法,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对推动科技事业发展建立了不朽功勋的老一辈科学家和各类专家,要给予他们崇高的荣誉,表彰其毕生的业绩,保证他们在退休后享有从优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中青年科技骨干,要政治上更为信任,工作上更为放手,生活上更为关怀,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把能人推上重要岗位,发挥其中流砥柱作用。放手让大批具有新的知识结构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关键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造就一批新科技革命的启明星和学术带头人。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懂科技、懂经济、善经营、善管理的科技企业家。
大胆改革长期以来裹足不前的科技人员分配制度,要适应“稳定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措施,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攻关的科技人员,较大幅度地提高其工资水平,其中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其工资、待遇要逐步向具有相对国际可比性靠拢;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技人员,其工资和待遇要进一步放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企业一律由企业按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全面认真落实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关于从实施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规定,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允许各地方、各行业按照法律原则,制定和试行对贡献突出者给予崇高荣誉和重奖的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对科技进步有贡献的科技企业家、优秀管理者的工资要达到其所在单位平均工资的三至五倍。
推进分流人才和调整结构,要推动科技战线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拓宽官方的、民间的、双边的、多边的科技合作渠道,建设沿海、沿江、沿边对外开放的窗口,发展地缘科技合作中心,建设面向东南亚地区的科技开发基地,让更多的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要完善有关政策,鼓励和吸引在国外、境外学习和工作的科技人员回国工作,参加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活动。同时,要通过中外科技合作渠道,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科技人员到国外、境外进行各形式的合作研究和科技服务。要简化手续,为科技人员国际往来创造便利条件,让我国优秀科技人才在国际舞台上为国争光,在当代世界高科技领域中占领和扩大阵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