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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促进就业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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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促进就业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统筹城乡就业

(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政策。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加快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地政府要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需要和产业转移布局需求,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珠三角地区的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促进劳动力素质整体提升,优化就业结构。

(三)健全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各地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逐级分解,健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责任制年度考评,市政府坚持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促进就业工作公益性宣传,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大力促进就业

(五)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已办理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六)合理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119号)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61号)规定停止征收。

(七)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1-2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1-2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免费技能(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

(九)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或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从次月起,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低保对象两次拒绝推荐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并在《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备注栏注明上述情况。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十)培育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各地政府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我市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四级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就业促进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点、线、面”的要求,积极构建立体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设立“岗位信息服务中心”,专责对本地就业岗位信息收集登记、分类整理、信息和匹配处理,提高就业岗位匹配效率;设立“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为在本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提供快捷及简便的就业选配及远程就业服务,实现求职一线通,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建立“就业服务内联网”,以网络为载体,将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资源共享、信息通畅的就业服务体系,条件许可的可逐步推行网络互动就业服务。

(十二)严格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消除就业差异,落实平等就业和公平就业保障机制。加快《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工作,以《手册》中的失业登记记录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待遇的唯一凭证。积极开发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争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障卡制度,并逐步实现由《手册》到社会保障卡的过渡。

(十三)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除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服务的,对其他有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工作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并按规定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四)完善企业用工联络员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用工2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联络员制度,严格定人定向挂钩服务和定期工作制度,每个联络员每月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正常上班时间的70%。企业劳动用工联络员要适应“双转移”的要求,积极帮助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我市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确保园区企业用工需求。

(十五)切实抓好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积极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一对一”、“实名制”的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十六)落实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公益性岗位援助办法。实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制度,各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事、建设、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

四、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融入珠三角、服务粤港澳的要求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设年培训量达10000人次,年鉴定量达到30000人次,集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和技能鉴定于一体,能够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示范性、综合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十八)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对5万名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普惠制培训,实施好“一户一技能”计划,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十九)推进创业培训富民工程。2009-2012年,全市每年组织2000名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带动就业6000人以上。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进创业培训富民工程作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载体列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产业特色,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从各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0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成功创业并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市户籍的初次创业人员或二次创业企业家,获得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开展“东亮式党员创业”活动。发挥农村党员创业典型的带动作用,通过贴息贷款等政策扶持。对成功创业并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结合其创业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免费创业指导;对所吸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有针对性的免费上门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指导或上门技能培训后,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大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在落实两个10%(即各级财政在确保现有就业资金规模投入的情况下,每年在上年安排的就业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增加10%和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库收入增量部分的10%安排促进就业经费)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的基础上,每年按省、市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总额的10%配套安排经费,专项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日常运营和维护,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完善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增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经费,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开展。

(二十四)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筹措渠道。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1号)要求,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

六、做好新旧就业政策衔接

(二十五)继续做好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37号)规定,做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按本通知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并做好与已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