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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山区发展建设用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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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山区发展建设用地指导意见

我市是一个山区市,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确保耕地占手1、平衡的前提下,以江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山区的特点,在土地征用、审批以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方面实行倾斜,让土地在山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山区土地效益。

山区县、镇及管理区的建设项目,往往是来得少,建得难,收效慢,如何改

变这一困难局面呢?我们认为,山区县、镇及管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落实、资金投入情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以求达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既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山区土地利用效益,减少地方财政负担,又可防止土地浪费的目的。

二、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在提高办事效率方面,我局于去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已经向社会各界作出承诺,社会反映很好,既为群众办了实事,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又进一步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落实。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简化山区县、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使办事效率再上一个台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只需上报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申报材料,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用地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市政府应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对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具体安排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镇,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

三、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该返还的返还,该留用的留用。

土地出让金的倾斜办法,市委、市政府今年六月已制定了《*市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应继续执行。山区县新投资兴建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先缴纳后按比例列支返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返拨80%给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返拨50%给企业。利用原有企业,属行政划拨性质土地新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返拨企业30%;或继续保留其划拨土地性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的30%,中央还没有倾斜政策出台,必须足额上缴;省级分成部分,省里已有意见,全部留给山区县(市)。我们建议,市级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山区县使用。

耕地开垦费,省里的意见是:除原来规定的60%留给山区县(市)外,省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作为开发、整理耕地使用;山区各市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使用;省和国家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统一收取,统一安排;在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山区市县倾斜;降低山区耕地垦复基金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收费市级从20元降到15元、县级从15元降到10元;免收山区县建设用地的征地管理费和公告费。也就是说,不涉及省和国家重点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已全部留给山区,山区耕地垦复基金的收费标准降低了25—33.3%,这个意见很合理,我们应遵照执行。

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进一步拓展山区用地来源。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旧城旧厂矿和旧村庄改造,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搬迁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

耕地面积的60%置换。

2、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凡属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允许通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经营。

3、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在易地保护试点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区县作试点。条件成熟进行铺开时,也将优先考虑山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