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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粤发〔*〕1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目标是,通过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保证山区
以公路、电力、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所需
要的建设用地,确保加快山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三)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用地指标的原则。
(四)确保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征地办法。
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支持山区发展地方经济,山
区市、县可按以项目带用地的原则解决用地问题。即根据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分批次解决建设用地,以求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资金的
浪费,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相对集中,可按项目落实和资金
投入状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进,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提高办事效率,改进供地机制。
1.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上报上级政府审批用
地只需申报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用地材料上报省
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完毕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具
体安排项目的审批权建议山区市县人民政府下放给镇,并建立相应的备案抽查制
度,确保对用地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
3.通往山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的,在同时具备以
下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
工用地:(1)已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补偿款到位,对被征地群众予以妥善安置的;
(3)保证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的;(4)用地范围
界线、面积、地类核定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拓展用地来源。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旧城旧厂矿和旧村庄改造,允许在符合规
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
设用地。搬迁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用新增耕地面积的60%置换。
2.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凡属基础
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允许通
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向山区倾斜。
为支持山区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和管理使用:
1.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财政的30%必须足额上缴后,才能领
取用地批文;省级分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山区县(市)上缴的,全部留
给山区县(市);山区各市留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留给县使用,由各
市自行决定。
2.耕地开垦费:除原来规定的60%留给山区县(市)外,省留成的20%
也留给山区县,用于开发、整理耕地;山区各市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使
用;省和国家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统一收取,统一安排;在项目
安排上重点向山区市县倾斜。
(五)优先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办工业用地指标。
1.凡是省级立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用地指标。
2.属省批准的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
土资源厅核准安排。
3.山区市县进行土地整理的,可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占用耕
地指标。
(六)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山区市县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在易地保
护试点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区县作试点。条件成熟进行铺开时,也将优先考虑
山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