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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镇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镇、村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快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以下称镇、村,下同)规划编制步伐,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镇、村规划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镇、村规划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镇、村规划覆盖率低;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较为薄弱;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等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是在村镇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全会重要精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提高镇、村规划编制质量
(一)镇、村规划编制总体目标。到**年底,要全部完成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镇、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镇、村规划的编制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二)镇、村规划的内容。镇、村规划主要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
建制镇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建制镇性质与规模、发展方向、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镇区总体布局、镇区用地规划、镇区道路广场规划和镇区对外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防洪防灾规划、环境保护、环卫设施规划、旅游规划等专业规划,以及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措施等。对建制镇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景点、主要道路、广场等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详细规划。
集镇、村庄规划主要包括集镇、村庄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集镇和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集镇和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置。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和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三)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襄樊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家、省、市重点中心镇按有关要求报省、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镇、村规划的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建制镇、集镇、村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建制镇、集镇、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三、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在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范围内进行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建制镇、集镇、村庄没有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停止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规划区外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
(二)规范建制镇规划审批管理。建制镇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集镇和村庄规划审批管理。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设私人住房,单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的,建房户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借农民建房之机乱收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镇、村建设管理,规范镇、村建筑市场
(一)规范镇、村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二)建立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在建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问题,全面提高镇、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力求杜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镇、村建设从业单位或人员的资格管理。在镇、村从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施工资质(资格)证书。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村镇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四)实施镇、村房屋产权管理制度。镇、村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镇、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五、加强镇、村执法监察,提高管理效能
各级镇、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设。对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的,尤其是借农民建房之机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责任,加快镇、村建设步伐
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要把镇、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全市镇、村建设、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的要求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抓好镇、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把我市镇、村建设工作推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