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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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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意见市

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和《*日报》上。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本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三)交通公路、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合格投标人确定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推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建设网站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优化评标方法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试行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简单的土石方、园林绿化、简易的水利工程和最高限价在500万元(含)以下,应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评审技术标,招标人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在提高投标人履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随机选择法。除本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为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名录中具有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工程相对应的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在响应招标的预选承包商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价应确定在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5%-10%范围内。

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名录中符合条件且响应招标的承包商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的保密工程,经保密、发改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不招标。

(三)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附件)。除本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外,所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确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是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确需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部分权重须占50%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招标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六、加强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招标人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扩充评标专家库,对本市各行业、各区(县)以及在我市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及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日报》进行,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还须在《南方日报》招标公告或信息链接,其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规避监管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的监管。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单项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活动。参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设置门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拒绝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单位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活动。

十四、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八)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需要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为精简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与委员会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十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

十六、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特区范围按《条例》和本《意见》执行;特区范围外的,按本《意见》执行,在不违反国家、省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参照《*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十八、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市发改局、建设局和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市计[*]41号)同时废止。